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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宜蘭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
原則與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本辦法旨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能於普通班順利完成學業,並達到下列目的

一、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之適應。
二、經由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養成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第 4 條
本辦法適用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以下簡
稱各校)。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下列以部分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
障礙學生: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
    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第 6 條
各校應依據下列原則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一、除因特殊狀況,經家長同意及鑑輔會核准另行安置者外,應儘可能使
    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之教育。
二、身心障礙學生狀況有明顯不適應普通班情事者,得調整其安置方式。
三、身心障礙學生以安置其住家附近學校就讀為宜,並應提供其與其他學
    生共同參與校內外活動之環境。

第 7 條
本府應充分設置資源班及其有關設施,並依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需要或適應
困難情形,提供必要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 8 條
私立學校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得由政府編列年度預算補(獎
)助之,公立學校應自行納入預算辦理。
公私立學校申請設置特殊教育班或資源班開辦費、設備費,得由本府編列
預算補助,其補助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9 條
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其輔導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部分時間:利用部分時間到特殊教育班或資源班接受輔導。
二、全部時間:在原班級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輔導。

第 10 條
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其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完全抽離之科目:
(一)平時考查:資源班應設計個別平時評量表以記錄學生學習狀況,以
      其平時考查結果做為學生原班級該科平時成績。
(二)定期考查:學生應在資源班或普通班接受定期考查,由資源班教師
      決定試題內容,並於成績冊上註記。
二、外加之科目:
    資源班對該生所做之評量結果,供原班級該科目平時成績之參考,所
    佔比例以該科目學生在資源班上課時數,佔該科目原班級時數及資源
    班時數和之比例計算。

第 11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應優先遴選下列合格教師任之: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班者。
三、熱心教學與輔導,且對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

第 12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班級人數得依下列方式酌減:
一、學前教育階段,普通班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以減少該班人數三
    名為原則。
二、其他教育階段,普通班每班安置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至多一名
    ,並酌減該班人數三名,其他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酌減該班人
    數一名。每班最多以安置三名為限。

第 13 條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教育,各校應參考下列項目訂定就
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一、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推展、檢討及修正
    本計畫。
二、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能順利進
    出並安全使用。
三、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
四、各校徵聘普通班教師,應以至少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已參加
    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優先進用。
五、各校相關人員及各科教師應結合各類專業人員,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
    式,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輔導該學生。
六、提供機會並鼓勵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接受特殊教育研
    習及在職進修。
七、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互訪、觀摩教學
    、交換教學等活動。
八、對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應提供諮詢與協助管道、研習與
    進修機會,除減少班級人數外,行政工作亦應適度調整。
九、提供普通班學生認識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機會。
十、鼓勵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等參與本計畫,投入志工行列,協助推展各
    項活動。

第 14 條
資源班招收安置於普通班和特教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其中以在學習成就、
情緒或其他行為發展等方面需要特殊教育與輔導者列為優先,其優先順序
如下:
一、鑑輔會列冊或經縣內鑑定分發會議轉介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普通班教師應主動與特殊教育教師合作,共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課業學習
、生活及就業轉銜等服務。

第 15 條
資源班之師資規定如下:
一、資格:具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資格且具特殊教育專業教師資格者。
二、編制:由本府另以要點統一規定之。
三、任課時數:
(一)資源班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若需兼任行政職務亦以輔導室相關組
      長為限。
(二)資源班專任教師每週任課時數,國小教師二十節,國中教師十八節
      。
(三)一般地區巡迴教師每週任課時數,國小教師十八節,國中教師十六
      節。
(四)偏遠地區、視障巡迴教師任課時數,國中小教師皆為十六節。
(五)在家教育巡迴教師每週上課十六小時。
(六)特教組長每週任課時數原則與校內一般組長任課時數一致,校內身
      心障礙班級三班之特教組長任課時數可酌減二節,四班以上之特教
      組長任課時數可再酌減二節。但國中特教組長任課時數不得低於四
      節。在家教育巡迴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得比照上列節數酌減時數。

第 16 條
資源班排課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在資源班上課時數,以不超過其在普通班或特教班上課
    總時數的二分之一為原則。
二、資源班之排課,依學生原班課表可採:
(一)抽離方式:利用原班該科目上課時段到資源班上課。
(二)外加方式:利用原班自習時段及課餘時間為之,並以補教學為主。
三、排課原則:學生與原班同學程度差異太大,無法跟上進度之學科以抽
    離式為主;程度差異不大,易趕上普通班進度之學科、及因其身心障
    礙所需之特殊訓練科目,以外加式為主。
四、排課方式:為配合資源班教師的分組排課作業,教學組長排課時應優
    先參酌資源班課表作為排課依據。

第 17 條
資源班學生經教學輔導後,各校應視學生學習狀況,於每學期末召開一次
校內個案安置會議,評估輔導成效,以決定其下學期服務時數及安置方式

前項安置方式,得擇下列各款之一辦理:
一、回歸原班上課,並追蹤輔導其適應情形。
二、續留資源班輔導。
三、轉介其他安置場所。

第 1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