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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說  明:
修正「宜蘭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普及化之托育照顧制度,提供平價
       
優質的托育服務,特依據內政部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
       
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設置宜蘭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執掌及任務說明如下:

(一)參酌本縣轄內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以下事
           
項,並公告之:

         1.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項目、退費基準、調漲幅度限制。

         2.托嬰中心服務收費項目、退費基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檢視縣轄內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縣(市)保母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保母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縣長兼任之,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之。


四、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

(二)本縣轄區內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代表二名。

(三)本縣轄區內家長或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二名。

(四)本縣轄區內保母代表二名。

(五)本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主計等)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
           
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
        
人,均由縣長就該機關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
       
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
        
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