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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客家事務發展,協調整合縣內資源,增進客家族群之權益,特設置宜蘭縣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配合推動客家傳統文化、語言、建築保存與發展。

(二)推動客家母語教育。

(三)配合社區活動,推廣客家節慶等民俗、藝文活動。

(四)結合地方觀光產業,發展客家文化。

(五)客家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展。

(六)推動客家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出版及     傳播事項。

(七)落實推動其他有關客家事務。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教育處處長及文化局局長。

(二)客家人數較多之鄉(鎮、市)長。

(三)宜蘭縣客屬人民團體或對客家事務有貢獻之社會熱心     人士五至七人。

(四)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如有出缺,得於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召集人派之;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客家事務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民政處派員兼任,負責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五、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依第三點第三款、第四款所聘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六、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所需費用由本府民政處客家事務科業務費項下支應。



七、本會設下列各組,職掌如次:

(一)教育組:推動客家母語教育。

(二)文化組:客家文化之推展。

  (三)行政企劃組:策劃推動客家事務及行政工作。
    外聘委員得自行擇一組別,或由召集人協調分派之,各組     置組長一人。

 



八、本會各組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組長如認為有必要、或各該組委員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組長擔任主席。會議後五日內應將決議事項送行政企劃組彙整,於委員會議時列入議程討論。



九、本會會議應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意與不同意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案件情形特殊,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本會開會時,得允許與案件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十、各組均得就有關客家事務,於開會前提送行政企劃組彙整,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委員會議議決事項,應分送各相關單位執行,涉及上級或其他機關部分,由本府各相關業務單位逕依行政程序陳報列管追蹤;屬本府權責部分由各業務單位依相關法令執行。各執行單位並應於下次委員會議開會前十五日內,將執行情形送行政企劃組彙整,列入委員會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