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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客家事務發展,協調
整合縣內資源,增進客家族群之權益,特設置宜蘭縣政府
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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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配合推動客家傳統文化、語言、建築保存與發展。
(二)推動客家母語教育。
(三)配合社區活動,推廣客家節慶等民俗、藝文活動。
(四)結合地方觀光產業,發展客家文化。
(五)客家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展。
(六)推動客家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出版及
傳播事項。
(七)落實推動其他有關客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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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工商旅遊處處長。
(五)本府農業處處長。
(六)本府建設處處長。
(七)本府人事處處長。
(八)本府秘書處處長。
(九)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宜蘭縣客家團體代表或對客家事務熱心之社會人士四人
至六人。
(十一)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單
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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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客家及多元族群事務
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一人,由本
府民政處派員兼任,負責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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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擔任。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聘任之委員,應親自出
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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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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