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族字第1120148952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客家事務發展,協調
    整合縣內資源,增進客家族群之權益,特設置宜蘭縣政府
    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配合推動客家傳統文化、語言、建築保存與發展。
    (二)推動客家母語教育。
    (三)配合社區活動,推廣客家節慶等民俗、藝文活動。
    (四)結合地方觀光產業,發展客家文化。
    (五)客家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展。
    (六)推動客家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出版及
        傳播事項。
    (七)落實推動其他有關客家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工商旅遊處處長。
    (五)本府農業處處長。
    (六)本府建設處處長。
    (七)本府人事處處長。
    (八)本府秘書處處長。
    (九)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宜蘭縣客家團體代表或對客家事務熱心之社會人士四人
        至六人。
    (十一)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單
    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客家及多元族群事務
    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一人,由本
    府民政處派員兼任,負責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擔任。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聘任之委員,應親自出
    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六、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