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輔助器材及支持服務,
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本縣轄區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 (以下簡稱
各校) 之身心障礙學生。
第 3 條
各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需求,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並設立資源
教室,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前項所稱教育輔助器材,指調頻助聽器、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
字書籍及其他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學習功能之器材
。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相關支持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 學習及生活協助
提供錄音、報讀、提醒、手語翻譯、代抄筆記、協助適應學校生活及
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
二 復健治療
提供復健治療或其相關資訊,並協助轉介至相關醫療機構。
三 家庭支援
提供親職教育課程及特殊教育相關資訊,並協助家長向有關機關、機
構或團體申請服務或補助。
四 家長諮詢
由各校相關輔導單位諮詢專線,提供家長有關之諮詢服務。
第 5 條
各校應依相關法令,並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建立或改善整體性之設
施設備,營造無障礙校園環境。
第 6 條
各校應辦理各項特殊教育宣導活動,鼓勵全校教職員工、學生及家長社區
關懷、接納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第 7 條
各校應編列預算,並指派專人或相關人員辦理第三條至第六條所定事項。
本府應視實際需要,循預算程序補助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