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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私立幼稚園九十二學年度收費應行注意事項暨收費標準表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公私立幼稚園徵收各項費用應依據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如
    附表一註三) 。


二、公私立幼稚園徵收代辦費用規定如下:
 (一) 學生活動費:按月收取,亦得全學期 (五個月) 一次收取。
 (二) 學習材料費:按月收取,亦得全學期 (五個月) 一次收取。
 (三) 點心代辦費暨午餐代辦費:按月收取,全學期分五個月收取。
 (四) 交通車代辦費:按月收取,全學期分五個月收取。
 (五) 雜費:按月收取,全學期分五個月收取。
 (六) 設備費:按月收取,全學期分五個月收取。


三、私立幼稚園,如因特殊需要,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項目外
    ,收取費用時,可列舉項目及詳細成本分析及預算表,專案報請地方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收費,惟各項收費均需發給收據,專款專用
    ,納入園 (校) 收支帳目,以備查核,若未依規定報准而擅自收取其
    他費用,經查證屬實者,將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 (如附表一註
    二) 處分。


四、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學生活動費,應列入年度歲入預算,並應依規
    定繳庫,其餘各款由各園 (校) 代辦。


五、公私立幼稚園兒童因故離園者,如離園時間在入學後未逾四週者,其
    學費及學生活動費均退還半數,代辦費如已製成成品,則發還成品,
    未製成成品者,應退還代辦費;如離園時間在開學後已逾四週者,其
    各項費一律不 予退還。


六、幼稚園學生午餐、點心代辦費以月計算,放假日不退費。


七、收費標準表:本標準表各項收費款項均應專款專用 (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