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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公私立幼稚園九十二學年度收費應行注意事項暨收費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宜蘭縣政府府教特字第1030110044A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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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私立幼稚園徵收各項費用應依據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如
    附表一註三) 。
圖表附件:
二、公私立幼稚園徵收代辦費用規定如下:
 (一) 學生活動費:按月收取,亦得全學期 (五個月) 一次收取。
 (二) 學習材料費:按月收取,亦得全學期 (五個月) 一次收取。
 (三) 點心代辦費暨午餐代辦費:按月收取,全學期分五個月收取。
 (四) 交通車代辦費:按月收取,全學期分五個月收取。
 (五) 雜費:按月收取,全學期分五個月收取。
 (六) 設備費:按月收取,全學期分五個月收取。
三、私立幼稚園,如因特殊需要,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項目外
    ,收取費用時,可列舉項目及詳細成本分析及預算表,專案報請地方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收費,惟各項收費均需發給收據,專款專用
    ,納入園 (校) 收支帳目,以備查核,若未依規定報准而擅自收取其
    他費用,經查證屬實者,將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 (如附表一註
    二) 處分。
圖表附件:
四、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學生活動費,應列入年度歲入預算,並應依規
    定繳庫,其餘各款由各園 (校) 代辦。
五、公私立幼稚園兒童因故離園者,如離園時間在入學後未逾四週者,其
    學費及學生活動費均退還半數,代辦費如已製成成品,則發還成品,
    未製成成品者,應退還代辦費;如離園時間在開學後已逾四週者,其
    各項費一律不 予退還。
六、幼稚園學生午餐、點心代辦費以月計算,放假日不退費。
七、收費標準表:本標準表各項收費款項均應專款專用 (附表一)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