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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印鑑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工本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三條

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之規費,由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徵收後繳庫。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