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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30118539-B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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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十二點訂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工本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三條

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之規費,由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徵收後繳庫。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