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整合社會資源,藉由公私部門物資的募集、儲存,設置物資銀行(以下簡稱本銀行),將各類物資存放管控及確實登錄發放數量,提供關懷物資,避免資源浪費,充分發揮社會資源效益,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銀行之物資係由民眾、廠商、民間團體捐助及社會救助金專戶之指定捐款所購置,並非二手物資之捐贈。
三、
本銀行物資儲存應以食品類或用品類為主,其分類項目如下:
(一)食品類:如米、麵、麥片、泡麵、乾糧、奶粉、罐頭等。
(二)用品類:如嬰幼兒尿布、毛毯、棉被等民生物品相關物資。
四、
本銀行各項物資採先進先出、分類儲存,並以電腦資訊化管理,有效掌控物資保存期限及出入。
五、
本銀行發放對象為遭逢急難變故、高風險或弱勢家庭,有迫切緊急物資救濟需求者。
六、
物資發放原則:
(一)以短期性救助為原則:每戶補助以三個月為限,每個月補助一次,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單位工作人員評估,認有救助之需求者,得延長救助三個月。
(二)領取期間應自申請核准日起一年內領取完畢。
(三)案主有隱匿或提供不實資訊,經單位工作人員查證屬實,得視實際情況停止補助。
(四)接受物資救助之對象,救助期滿如仍有需求者,需自期滿一年後,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七、
物資申請方式如下:
(一)符合第五點發放對象者,可持戶口名簿及清寒證明向戶籍所在地或指定之物資關懷據點提出申請(以戶長為申請人),經單位社工員或工作人員評估後,發給物資領取卡並發放物資。
(二)政府部門、本縣社會福利機構及醫療院所從事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轉介有迫切緊急物資救濟需求者,須填寫需求轉介表(如附件一)後向物資關懷據點領取物資。
(三)本府社會處社工員所轉介有迫切緊急物資救濟需求者,須填寫申請單(如附件二),經審核通過後,由社工員或受扶助者至指定地點領取發放物資。除家戶有實際困難(無法外出),可由轉介單位工作人員訪視並進行配送外,應由受扶助者至指定地點領取。
(四)除家戶有實際困難(無法外出),可由轉介單位工作人員訪視並進行配送外,應由受扶助者至指定地點領取。
八、
遇情況迫切之個案,單位工作人員或社工員無法立即完成評估者,本府或物資關懷據點應發放一次性緊急物資包予以救助。
九、
為避免物資過期而造成浪費,本銀行收受大量物資或即期物資時,可轉贈本縣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縣內之長青食堂。
十、
本銀行之物資包裝有毀損、過期或瑕疵,應直接銷毀並記錄,不得再為轉贈。
十一、
本銀行物資募集與物資發放標準作業流程(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