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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物資銀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1120059061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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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整合社會資源,藉由公私
    部門物資的募集、儲存,設置物資銀行(以下簡稱本銀行),
    將各類物資存放管控及確實登錄發放數量,提供關懷物資,避
    免資源浪費,充分發揮社會資源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銀行之物資係由民眾、廠商及民間團體捐贈或本府所購置。
    為確保受贈物資之品質,本銀行得決定是否接受受贈物資。
三、本銀行物資儲存應以食品類或用品類為主,其分類項目如下:
    (一)食品類:如米、麵、麥片、泡麵、乾糧、奶粉、罐頭等。
    (二)用品類:如嬰幼兒尿布、毛毯、棉被等民生物品相關物資
        。
四、本銀行各項物資採先進先出、分類儲存,並以電腦資訊化管理
    。
五、本銀行物資發放對象為遭逢急難變故或弱勢之家庭,經評估有
    物資發放需求者。
六、物資發放原則:
    (一)每年度每戶發放以三次為限。發放後生活仍陷於困境,且
        經評估後認仍有發放之必要者,再予發放,以三次為限;
        同一發放事由已發放六次者,不得再申請發放。
    (二)遇情況迫切之個案且無法立即完成評估者,由本銀行或物
        資關懷據點發放一次性緊急物資包。
    (三)因發生重大災害、流行疫病、國內經濟發生重大變化等突
        發事件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經本府專案核准,得不受第一
        款物資發放次數之限制。
    (四)發放對象有隱匿或提供不實資訊,經查證屬實,得視實際
        情況不予發放。
七、物資申請方式如下:
    (一)符合第五點發放對象者,可持身分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
        或指定之物資關懷據點提出申請(以戶長為申請人),經評
        估後發給物資。
    (二)政府部門、本縣社會福利機構及醫療院所等從事社會福利
        工作人員轉介有物資發放需求者,須填寫需求轉介表後向
        物資關懷據點申請物資。
    (三)本府社會處社工員轉介有物資發放需求者,須填寫申請單
        ,經審核通過後,由社工員或受扶助者至指定地點領取物
        資。
    (四)除家戶有實際困難(無法外出),可由轉介單位工作人員
        訪視並進行配送外,應由受扶助者至指定地點領取。
八、為避免物資過期而造成浪費,本銀行收受大量物資或即期物資
    時,可機動調配發放本縣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本銀行關懷服
    務之對象。
九、本府為因應大規模、複合型災害及各種突發事故之發生,必要
    時本銀行之物資可提供支援調度。
十、本銀行之物資包裝有毀損、過期或瑕疵,應直接銷毀並記錄,
    不得再為轉贈。
十一、本銀行物資募集與物資發放標準作業流程如附表。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