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目的
為加強便民服務,節省納稅義務人申辦案件等候時間,將民眾經常申
辦之簡易案件,納入作業範圍,特訂定本要點。
貳、服務項目:
一、房屋稅籍證明
二、房屋稅當期繳納證明
三、地價稅當期繳納證明
四、使用牌照稅當期繳納證明
五、房屋稅當期繳款書
六、地價稅當期繳款書
七、使用牌照稅當期繳款書
八、房屋稅欠稅查詢及補發繳款書
九、地價稅欠稅查詢及補發繳款書
十、使用牌照稅欠稅查詢及補發繳款書
參、受理方式
總局:
電話預約 9325101 轉 102-10
免費服務電話 0800-39696
傳真 932160
羅東分局:
電話預約 9542226 轉 405 411-41
免費服務電話 0800-23223
傳真 957514
肆、作業流程
一、納稅義務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申辦,承辦人員應明確告知應檢附之文
件(身分證明文件與影本,預約申請如係由代理人代為辦理者,取件
時需提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與印章),約定於本局或羅東分局
門口取件時間,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免下車預約登記簿。
二、承辦人員於納稅義務人取件時,應核對身分證及相關文件,確認無誤
後,請納稅義務人於申請登記表及電腦列印之申請書簽章。
三、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約定時間領取或預約資料不實無法連絡,承辦人員
應以申請人未領取為由結案,並於登記簿上簡述原因,以備查考,已
列印未領取之資料應作廢歸檔。
四、為瞭解服務績效,對於運用免下車服務案件,應於每月底填製月報表
,並將申辦案件等相關文件按月創稿存查。
伍、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