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為管理內部員工之出勤、差
    假及加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除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
    外,所有員工上、下班時應一律簽到退(刷卡)。


三、員工於辦公(含彈性上班)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
    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視為曠職。但有職
    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本府辦公時間,上午自 8  時至 12 時止,下午自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止,其中上午 8  時至 8  時 30 分及下午 5  時 30 分至
    6 時為彈性上班時間。凡是彈性上班者,除因當日下午時段請差假半
    天,改於 12 時至 12 時 30 分補足上午應上班 4  小時之時數外,
    應在下午下班時段補足 8  小時。
    冬令辦公時間,上午自 8  時至 12 時止,下午自 1  時至 5  時止
    ,下午上班及補班時間均提前半小時。
    本府各科科長須於 8  時 10 分前到勤,餘實施 8  時至 8  時 30 
    分彈性上班,惟科長差假時,其代理人應於 8  時 10 分前到勤。並
    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以利民眾洽公。


五、各機關對於所屬員工出差,應以需派員前往實地洽辦者為限,可用電
    話、傳真、電子郵件或文書等聯繫解決者,不得派員出差。


六、各項差假均須奉准後始能離開工作崗位,因特殊情形於事後補辦差假
    手續者,應詳敘理由或附相關證明文件,簽奉核准後辦理。


七、參加會議之出差,應檢附開會通知單,並敘明出差機關及地點。洽公
    事由之出差,應於出差報告單內詳實填列所洽之機關名稱、接洽人員
    之職級姓名、具體事由及地點。
    執行外業或工程業務事由之出差,應於出差報告單內詳實填列工程計
    畫名稱、具體事由及地點。
    前二項之出差均應敘明聯絡方式。
    各主管對於所屬員工出差應嚴格審核,未依前三項規定填寫者,各主
    管應不予核准,人事單位對於各單位之出差,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者
    ,應簽報機關首長後辦理。


八、縣內出差: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均須簽到退(刷卡)。


九、縣外出差:(如附表)。


十、縣內出差請求免簽到或簽退(刷卡),應檢附有關文件並敘明理由,
    事先簽准。
    縣外出差因情形特殊,須超出限定天數者,應檢附有關文件並敘明理
    由,事先簽准。


十一、公出(因公務短時外出),應登記於因公外出登記簿(或表單),
      並詳實記載外出起迄時間、事由、前往地點,並經權責長官核准。
      公出以 2  小時為限,且不得免簽到(退);惟短期支援公務機關
      核准有案者除外。


十二、下班後需加班人員應先完成下午簽退(刷完下午下班卡),並於加
      班開始及結束時簽到退(刷卡)。例假日加班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
      簽到退(刷卡)。


十三、員工因業務需要須於辦公時間外加班者,應事先簽准,各單位應從
      嚴審核。


十四、各機關員工,除本府一級處局長以上人員外,所有員工在辦公時間
      內應隨時佩帶識別證,以便民眾辨識及公務之洽辦。


十五、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差勤、加班之管理,如因業務特殊需要,經專案
      報府備查有案者,得從其規定。


十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另訂要點
      實施。


十七、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