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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青年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青年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策進本縣青年權益,增進青年福祉,通過資源整合,推動青年事務,特設宜蘭縣青年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㈠提供青年建言平台。

㈡倡導青年公共參與。

㈢鼓勵青年志願服務。

㈣審議青年事務政策。

㈤培育青年事務人才。

㈥協助青年創業就業。

㈦促進青年國際交流。

㈧健全青年身心體魄。

㈨推動青年相關研究。

㈩扶助青年弱勢族群。

(十一)推動其他關連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另一人由聘任委員互選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㈠本府民政處處長、工商旅遊處處長、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勞工處處長、文化局局長、環保局局長。

㈡專家或學者代表三人。

㈢熱心宜蘭青年事務,且年齡以十六至四十歲為限之社會團體、社會青年、學生等青年代表十一至十三人。



四、本會聘任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四次。但本府派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各屆委員在任期屆滿前,得由委員會議以秘密投票方式,自現任委員中遴薦三分之二連任,其餘名額同時由委員會議公開遴薦新任委員,以秘密投票方式補足,併同連任名單,報請本府聘任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委員會議遴薦後報請本府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主政處(局)之人員兼任,處理本會業務並集中掌管本會資料,列入移交。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必要時經二分之一委員連署應於連署書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經本府核定後,應分送各相關單位執行,並列管追蹤執行進度。各業務單位應於下次委員會議開會十日前,將執行情形送交執行秘書彙整,向委員會議報告及檢討。



八、本會得視需要將委員編組成若干小組,小組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委員擔任,執行本會任務之研發或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研發完成後應報請委員會議解散該小組。

經委員會議授權小組進行研發、執行決議之成果,視同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



九、本會及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民間人士提供意見。



十、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於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委員及行政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府外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二、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