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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青年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勞青字第1140071844號函
法規體系: 勞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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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積極策
    進本縣青年權益,培養青年人才,並通過資源整合推動青
    年事務,提升本府青年政策之前瞻性及創新性,特設宜蘭
    縣青年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建言平臺,倡導青年公共參與。
    (二)研究分析青年關心議題,提出因應政策建議。
    (三)營造友善青年環境,促進幸福生活福祉。
    (四)推動其他青年發展相關建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
    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勞工處處長及計畫處處長。
    (二)專家學者代表三人:應具有青年議題相關學術知識或實
        務經驗一年以上。
    (三)青年代表十八人至二十人:年齡為十六歲以上四十歲以
        下之就讀、就業或設籍於本縣,關心在地議題、具專業
        能力、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且不具擔任本府及所屬機關、
        事業機構有給專任職務之青年代表。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五分之二;並得視
    需求置原住民、新住民及客家青年保障名額。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青年代表委員採公開徵選方式,任期屆滿得經公開徵選程
    序後續聘一次,新任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得增列五
    人至八人為候補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候補委員依
    序遞補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徵選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五、本會下設三組議題小組:
    (一)產業發展組:地方創生、創業諮詢、就業協助、觀旅
        交通、各業發展等。
    (二)社福文教組: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警政治安、婦幼
        照護、高齡友善等。
    (三)公共參與組:志願服務、淨零轉型、多元共融、社會
        參與、公共議題等。
    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各組委員互推產生。各組組長得視需
    求召集議題小組會議,進行相關議題之研議及規劃,並由
    委員連署提案。
六、連署提案議題產生後,由本府召開跨局處會議,並得邀請
    本府相關單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等列席說明及提
    供意見,綜合考量各連署提案議題之重要性、急迫性及可
    行性等要件,決議提送大會或撤回提案。

七、本會大會以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
    於會議三日前通知本府勞工處,完成請假手續。
    本府派兼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
    第一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
    員一人代理主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決議事項,經本府核定後,應分送各相關單位參採
    ,並列管追蹤執行進度。

八、本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提報本會大會確認後,得
    由本府解聘之:
    (一)無正當理由未出席或未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請假而缺
        席超過二次以上者。
    (二)委員於任期內有損害本會聲譽之情事者。
    (三)委員以書面遞辭者。
    (四)經本府評估已無聘任必要者。
    前項第一款所定會議,包括跨局處會議及本會大會。
九、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關於議案之審議、決議,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十、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勞工處辦理,並集中掌管本會資
    料,列入移交。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二、本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