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瞭解縣轄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現況與績
效,激勵特殊教育人員士氣,促進特殊教育專業成長,依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鑑對象為縣轄區內辦理特殊教育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
園及本府委託辦理之民間社會福利、醫療機構。
三、本府辦理評鑑時,得聘請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及家長團體、
社會福利、醫療機構代表或有實務經驗之特殊教育人員擔任評鑑委員
。
四、本府對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每二年至少評鑑一次。
五、本要點評鑑項目如下:
(一) 行政管理與經費運用。
(二) 師資與教學。
(三) 設備與場所。
(四) 學生鑑定與安置。
(五) 學生輔導與轉銜。
(六) 個別化教育計劃及執行情形。
(七) 其他。
六、本府應依據評鑑報告結果,就績優之學校,予以獎勵;未達標準之學
校,予以輔導。
七、承辦本項評鑑工作績優人員,應予敘獎。
八、本府應每年編列預算,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工作。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