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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資源,營造多元文化環境,特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置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並掌理協調、核稿
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化發展科:掌理文化政策、文化產業、社區文化、文化志工、文化
    團體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
    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二、圖書資訊科:掌理圖書資訊、文學活動、文化資料、相關設施之調查
    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
    管理等事項。
三、視覺藝術科:掌理視覺藝術、相關設施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
    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四、表演藝術科:掌理表演藝術、相關設施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
    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科:掌理文化資產、少數族群、相關設施之調查研究、蒐藏
    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
六、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營繕採購、財產管理、研考及不
    屬其他各科之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科長、科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設各種委員會與志工組織,聘請專業人士、公私團體代表、民意代表
與熱心人士等組成之,襄助本局辦理各項業務之策畫、整合、審議、評鑑
、推展及志願服務等有關事項,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11 條
本局文化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乙次,必要時得加開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副局長、秘書、各科科長。
二、各所屬機關首長、與其研究人員之代表。
三、各委員會、志工組織所推舉之代表。
四、本局所邀請之民間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開會時並為主席。局長無法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
擔任主席。

第 12 條
下列事項應經文化會議討論,供作執行之指導:
一、文化政策、年度工作計畫。
二、本局各委員會及所屬機關、組織、館舍之設立、調整與解散事項。
三、本規程之修正事項。
四、其他重大事項。
上述討論事項,必要時得由文化會議成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研議。

第 13 條
局長請假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
時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之,報本府核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