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資源,營造多元文化
環境,特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本府組織自
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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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
,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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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局置秘書,其中一人為總核稿秘書,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
,並掌理協調、核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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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化發展及交流科:掌理文化政策、文化交流、社區文化
、文化志工、文化團體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
、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二、文學及圖書資訊科:掌理圖書資訊、文學活動、文化資料
、相關設施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
、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三、視覺藝術科:掌理視覺藝術、相關設施之調查研究、蒐藏
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
管理等事項。
四、表演藝術科:掌理表演藝術、相關設施之調查研究、蒐藏
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
管理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科:掌理文化資產、少數族群、相關設施之調查
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
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六、文化創意產業科:掌理文化創意產業之調查研究、蒐藏紀
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
理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營繕採購、財產管理
、研考及不屬其他各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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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局置科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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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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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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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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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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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局設各種委員會與志工組織,聘請專業人士、公私團體代表
與熱心人士等組成之,襄助本局辦理各項業務之策畫、整合、
審議、評鑑、推展及志願服務等有關事項,均為無給職,但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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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局局務會議,每個月舉行乙次,必要時得加開會議,由下列
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副局長、秘書、各科(室)主管。
二、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館長、宜蘭縣史館館長、蘭陽戲劇團
團長。
三、其他局長指定者。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開會時並為主席。局長無法出席時,由
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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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下列事項應經局務會議討論,供作執行之指導:
一、文化政策、年度工作計畫。
二、本局各委員會及所屬機關、組織、館舍之設立、調整與解
散事項。
三、本規程之修正事項。
四、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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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局長請假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
行;秘書同時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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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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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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