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資源,營造多元文化環境,特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第二條 |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第三條 |
本局置秘書,為幕僚長,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並掌理協調、核稿等事項。 |
第四條 |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化發展及交流科:掌理文化政策、文化交流、社區文化、文化志工、文
化團體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
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二、文學及圖書資訊科:掌理圖書資訊、文學活動、文化資料、相關設施之調
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
理等事項。
三、視覺藝術科:掌理視覺藝術、相關設施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
、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四、表演藝術科:掌理表演藝術、相關設施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
、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科:掌理文化資產、少數族群、相關設施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
、協調整合、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六、文化創意產業科:掌理文化創意產業之調查研究、蒐藏紀錄、協調整合、
培育輔導、獎助推廣、興辦經營、評鑑管理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營繕採購、財產管理、研考及不屬其
他各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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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局置科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六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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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八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九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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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局設各種委員會與志工組織,聘請專業人士、公私團體代表與熱心人士等組成之,襄助本局辦理各項業務之策畫、整合、審議、評鑑、推展及志願服務等有關事項,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第十一條 |
本局局務會議,每個月舉行乙次,必要時得加開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副局長、秘書、各科(室)主管。
二、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館長、宜蘭縣史館館長、蘭陽戲劇團團長。
三、其他局長指定者。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開會時並為主席。局長無法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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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下列事項應經局務會議討論,供作執行之指導:
一、文化政策、年度工作計畫。
二、本局各委員會及所屬機關、組織、館舍之設立、調整與解散事項。
三、本規程之修正事項。
四、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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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局長請假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
第十四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之,報本府核定。 |
第十五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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