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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收費辦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反映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特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建築裝潢廢棄物。
二、非家戶(已繳自來水公司代徵清除處理費)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或巨大垃
    圾。
三、家戶產生之巨大垃圾及婚喪喜慶廢棄物。
四、天然災害產生之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交付處理之不可燃廢棄物、灰渣。
第 3 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稱之廢棄物,得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代為清除處理,或委託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並繳付所需費用。

第 4 條
委託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申請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  委託各鄉鎮市公所代為清除至本縣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處理者,申請
    者應先向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繳交所需費用,清除時間由各鄉鎮
    市公所排定之。
二  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運至本縣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處理者
    ,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應以書面向處理場(廠)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
    簽訂契約書,繳費方式由處理場(廠)管理單位另行訂定之。

第 5 條
廢棄物採焚化處理者,其收費標準依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收費。

第 6 條
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費之歲入、歲出應編列年度預算,並由執行機關依
預算程序辦理。

第 7 條
第二條各款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