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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10027746B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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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執行機關為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
局)及各鄉(鎮、市)公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指執行機關於公告清運時段及路線外,指派人員及
車輛代為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第四條

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應先向委託人收取清除費、處理費後,再行指定代為
清除處理之時間及地點。
前項清除費、處理費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五條

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歲入、歲出,應編列年度預算,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