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縣之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籍,
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
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各校應依事務性質需求,配合
相關單位切實辦理,以維護學生權益。
(一)入學:
1.六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請鄉(鎮、市
)公所依規定日期、按學區通知入學就讀。
2.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
理。
3.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由學校先准其入學,再協調鄉(鎮、
市)公所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4.新生入學應依規定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覽
表三份,一份留校永久保存,二份於九月底前函送本府教育局備
查。
5.僑生、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及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
定辦理。
6.無國籍無戶籍之適齡自然人學生,得依居住事實進入國小就讀並
取得學籍。
(二)學號:
1.兒童學號編列以七位數字為原則,左三位代表入學年度,右四位
依當年度入學學生人數自 0001 號開始依序編列。
2.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同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本府
教育局備查。
3.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惟學校填報有關表
冊時,應在該生備註欄,用紅色筆予以註明。
4.轉入學生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最後。轉學他校之學生,如申
請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三)輟學:
在學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經學校追蹤輔導無效者,除通報各
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外,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
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辦理。
(四)復學: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得經甄試編入相當程度之
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五)轉學:
1.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並通知其應於五日內前往
轉入學校報到。
2.轉入學校收到轉學證明書,應即回覆轉出學校。
3.轉出學校確認學生已到轉入學校報到後,應將學生學籍紀錄表、
學生輔導紀錄表,影本存校,正本掛號信函寄達轉入學校。學生
學籍紀錄表、學生輔導紀錄表已電腦化建置學校,得以電子檔列
印裝訂成紙本,掛號信函寄達轉入學校。
4.轉出學校於學生轉出七日內,未收到轉入學校覆知學生報到者,
應聯繫轉入學校,追蹤學生就學。
5.因家庭因素或輔導需要之特殊個案學生,經原就讀學校查證屬實
並送府核定後,可免遷移戶籍辦理轉學安置。
6.「特殊個案學生」係指特殊教育學生、高關懷學齡兒童及高風險
家庭學齡兒童。
7.「高關懷學齡兒童」即係指:家長避債、受虐、受性侵害、經濟
弱勢及輕微觸法卻尚未達機構式司法處遇及高危機少年或父母監
護權爭議或未有家暴中心介入等之相關兒童。
8.非本縣籍之原住民學生隨家長至本縣居住,及外籍學生、華裔學
生、大陸地區學生,申請至本縣就讀,依本縣「國民中小學轉學
暨學歷檢覈採認作業要點」辦理。
9.學生異動名冊應繕造一份,留校永久保存。
(六)成績:
1.學生成績考查依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則」辦理。
2.學生各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
生六學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3.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領域
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領域辦理測驗,
評定其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甄試之成績為準。如係學期中轉入者
,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評量成績。
(七)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2.除學生家長移民或經政府指派駐國外者,各國小不得出具該生學
籍資料。但依法調閱者,不在此限。
3.學籍資料以電腦建檔,倘用紙本應正楷書寫。學校應詳加檢查,
發現錯漏處,立即更正補正。如係戶籍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
學生家長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4.學籍資料以電腦建檔學校,應隨時更新與備份,並確實做好防範
學籍資料之流失、洩密與毀損等安全措施。
5.學生中途輟學未復學者,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八
月三十一日為止。
6.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應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
得出具肄業證明書。
三、自大陸地區或國外返台申請就讀本縣所屬學校之轉(入)學處理原則
:
(一)適用對象
1.在臺原有有學籍赴大陸地區或國外就讀後,返臺申請回原校就讀
者。
2.在臺原有學籍赴大陸地區或國外就讀後,返臺申請轉校就讀者。
3.非本國籍學生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國申請就讀
者。
(二)編入原則
1.經學校甄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該生於翌年升級時,得由學校視
該生學習成效再次辦理甄試,重新調整至適當之年級就讀。
2.該生原班(年)級已畢業,在大陸地區或國外仍未取得國小畢業
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者,必須重返國小就讀。
(三)學籍處理
學校設有學籍學生,以請假方式出國就讀者,該學生學籍紀錄表,
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四、畢業生一覽表、畢業生名冊及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各國小應配合本縣國中新生分發作業小組辦理分發作業,並通知畢
業生依規定日期至國民中學就讀。
(二)畢業生一覽表及畢業生名冊:
1.畢業或修業之學生,各校應於當年六月十五日前按班級造報畢業
生一覽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函送本府教育局備查,並永
久保存。
2.畢業生名冊,各國小應配合國中分發作業,造列名冊各四份,一
份存校,三份送承辦分發之國中辦理。
(三)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式樣
授權各校自行決定,並依規定自行驗印。如委外印製,應做好學
生資料保密措施。
2.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編號,用宜蘭縣之宜及學校全銜中之一
字為文號。(例如宜蘭縣羅東國民小學八十九學年度畢(修)業
證書為〈89〉宜羅畢(修)字第 0001 號)。
3.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4.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以電腦列印。學生出生年月日及中華民國
年月日數字採用國字。
5.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署名處應於校長之左冠以學校全名稱,並
於其右加蓋校長簽字章(簽字章可套印)。校印蓋於中華民國年
次之上。
6.外國學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學生姓名旁加註國籍。僑
生則加註祖籍。
7.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當天發給。
8.畢業證書填發日期為實際畢業日期。
9.如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上
之校長署名為「代理校長○○○」。
五、申請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及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補發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
2.申請證明書,應檢附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經學校核對無誤
後發給。
3.證明書以電腦列印。學生出生年月日及中華民國年月日數字採用
國字。
4.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學
校全銜。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5.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遺失外,以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理
由申請補發者,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銷。
(二)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份證
及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誤後,發給畢業證明書
或修業證明書。
2.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填造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每
年七月底前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3.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學校驗明
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並於每年七月底前函報本府
教育局備查。
六、國小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小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室),由專人妥善保管,並依照下列
規定方式辦理:
1.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放置。
2.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裝訂成冊,並書明畢業及入學年度
。
3.各國小對於歷屆學生學籍記錄表名冊(入學、畢業)應予永久保
存,並列入移交。
4.各國小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註冊(教學)組長、教務
(教導)主任、校長於離職時均應列入移交。未依規定處理,影
響學生權益;或有偽造不實證明情事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各國小函報本府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應隨文歸檔永久
存查。
6.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滅失或毀損時,應即行文報備
,並予重建。
(二)本府視實際需要辦理學籍管理工作研討會,研討國小學籍管理有關
問題。
七、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統一訂定之,存放在教育資訊網
法令規章資料庫。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