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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縣客家事務發展,協調各
    相關單位整合縣內資源,增進客家族群之權益,特設置宜蘭縣政府客
    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配合本縣推動客家傳統文化、語言、建築保存與發展。
(二)推動本縣客家母語教育。
(三)配合社區活動,推廣客家節慶等民俗、藝文活動。
(四)結合地方觀光產業,發展客家文化。
(五)客家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展。
(六)推動客家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出版及傳播事項。
(七)落實推動本縣其他有關客家事務。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主任委
    員派之。
(一)宜蘭縣客屬人民團體或對客家事務有貢獻之社會熱心人士五至七人
      。
(二)本府民政處、教育處及文化局等單位(機關)一級主管(首長)。
(三)客家人數較多之鄉(鎮、市)長。
(四)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或聘派異動時
    ,得補(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自治行政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民政處派員兼任,負責辦理本
    會行政業務。本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
    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委員超過
    二次未出席,得由本府逕予除名及遞補。


五、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
    交通費,所需費用由本府民政處自治行政科業務費項下支應。


六、本會設置下列各組,有關各組成員及工作任務分配等另定之:
(一)教育組
(二)文化組
(三)行政企劃組
    本會委員得自行選擇組別或由主任委員協調後分派之,各組並應推選
    召集人一人。


七、本會各組每四個月由該組召集人召開定期會,於召集人認為必要或各
    該組委員之請求時,亦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各組
    應於會後五日將決議事項送行政企劃組彙整,於委員會議時列入議程
    討論。


八、本會會議應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同意與不同意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案件涉及特殊需求者,得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開會時,得允許與案件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並於說
    明完畢後退席。


九、本會委員會會議,各組均得就有關客家事務,於開會前提送行政企劃
    組彙整,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委員會議議決事項,行政企劃組除彙整列管外,並應分送各相關單位
    執行,涉及上級或其他機關部分,由本府各相關業務單位逕依行政程
    序陳(函)報列管追蹤,屬本府權責部分由各業務單位依相關法令執
    行;各執行單位並應於下次委員會議開會前十五日內,將執行情形送
    行政企劃組彙整,列入委員會議報告。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