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目的:
為提昇服務品質,提供跨機關合作服務,民眾辦理戶籍遷移、請領門
牌證明時,未提示房屋證明文件,為免民眾往返奔波於戶政事務所及
地方稅務局之間,戶政事務所得以傳真向地方稅務局查證房屋納稅義
務人,以提昇機關便民形象。
貳、作業單位:
一、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總局、羅東分局)。
二、本縣各戶政事務所。
參、時間:經常性辦理。
肆、作業程序:
一、戶政事務所
(一)受理民眾辦理戶籍遷徙、請領門牌證明書時,因民眾未提示該房屋
相關證明文件時,由戶政機關經辦人員,填具「戶政事務所查證房
屋納稅義務人資料傳真單」(如附件),並經股長或主任核章,傳
真至地方稅務局查詢。
(二)戶政機關以傳真方式查詢房屋納稅義務人,本縣溪北地區鄉鎮市向
地方稅務局總局辦理;本縣溪南地區鄉鎮向地方稅務局羅東分局辦
理。
(三)戶政機關經辦人員於收到地方稅務局回覆之房屋納稅義務人資料,
僅供該項申請使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規
定予以保密。
二、地方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接獲戶政機關傳真查證時,由單一窗口櫃台服務人員就電
腦檔現有資料即時辦理,最遲應於 30 分鐘內查證回覆查詢之戶政機
關。
伍、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