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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定,為辦理縣
    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於各校校長任期屆滿或出缺前兩個
    月,成立「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負責辦理遴選或同意之作業。委員會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
    委員,由縣長指派;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十一人,委員任期一年。
    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另十一位委員遴聘方式如下:
(一)縣府委員部分:
      1.縣府人員一人、專家學者二人,由縣長聘任。
      2.縣校長協會二人,縣教師會及縣家長團體各一人,均由各該會或
        團體推派。
      3.優良教師一名,由縣長就近二年縣內優良教師或 super  教師名
        單中圈選。
(二)學校委員部分:
      1.家長會代表二人,由出缺學校家長會推派。
      2.教師代表一人,由出缺學校全體教師推派。


三、委員會開會時,若有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以
    內之姻親,或曾有以上親屬關係者參與遴選,相關委員應自行迴避。


四、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表。委員因故不能
    擔任時,由本府另聘他人遞補。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
    ,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委員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對會議程序,內容及校長人選負有保密義務。


七、具校長候聘資格者為:
(一)經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
(二)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
(三)曾任校長者。


八、國民中小學校長之任期定為四年,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遴選作業分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現職校長):
      1.辦理現職校長續任審查作業:
        校長在第一任屆滿一個月前,由教育處提供申請續任校長之資料
        ,經委員會決議後,得採書面審查,經同意後,報請縣長聘任之
        ;未經同意者,該校長得再參與現職校長遴選審查作業,惟該職
        缺開放辦理遴選。
        未具原住民籍之現職校長不得申請原住民地區學校之續任審查作
        業,該職缺開放辦理遴選。
      2.辦理現職校長遴選審查作業:
     (1)凡任滿二任(八年)、任滿一任(四年)未選擇續任、在該校
          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或續任未通過之現職校長,均得參
          與本階段遴選。
     (2)教育處辦理作業流程為:公告校長實質出缺學校名單、調查符
          合本階段遴選資格之現職校長參與遴選意願、現職校長繳交志
          願表及辦理遴選審查作業等。
     (3)本階段按候聘者所選填學校,依序以實質出缺學校優先辦理。
     (4)本階段遴選後實質出缺學校名單,逕開缺列入第二階段遴選。
      3.因學校併班或改制為分校、分班者得於任期未屆滿前,參加他校
        之遴選,未獲同意者,回任教師。
(二)第二階段:
      辦理所有校長出缺學校遴選作業,具校長任用資格者均得參與遴選
      。


九、校長任期屆滿時得依意願回任教師,若無適當職缺,得比照超額教師
    方式處理或同意其辦理專案退休。


十、遴選作業於每年暑假前辦理,由本府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學校名
    單、具校長候聘資格者,候聘者每人選填志願校數至多三校,志願無
    優先順序,並應針對該校撰寫一份辦學理念送委員會。
    針對第二階段遴選後仍有缺額時,委員會得徵詢具有校長候聘資格者
    之同意,逕行遴聘為該校校長。
    報名遴選者不得參加校長出缺學校所舉辦之校長遴選說明會。


十一、校長遴選作業依國中、小順序辦理,並以學校志願參加遴選人數多
      寡為作業順序。
    遴選程序分:
  (一)資料審查。
  (二)實地查訪。
 (三)面談。
     決定人選後,名單彙整提請縣長聘任之。
     凡原住民籍符合本要點第七點之校長候聘資格者,參加原住民地區
      學校校長之遴選,應就參加該校原住民籍候聘人員優先辦理,無人
      獲聘者,再行開放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