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定,為辦理縣
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於各校校長任期屆滿或出缺前兩個
月,成立「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負責辦理遴選或同意之作業。委員會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
委員,由縣長指派;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十一人,委員任期一年。
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另十一位委員遴聘方式如下:
(一)縣府委員部分:
1.縣府人員一人、專家學者二人,由縣長聘任。
2.縣校長協會二人,縣教師會及縣家長團體各一人,均由各該會或
團體推派。
3.優良教師一名,由縣長就近二年縣內優良教師或 super 教師名
單中圈選。
(二)學校委員部分:
1.家長會代表二人,由出缺學校家長會推派。
2.教師代表一人,由出缺學校全體教師推派。
三、委員會開會時,若有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以
內之姻親,或曾有以上親屬關係者參與遴選,相關委員應自行迴避。
四、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表。委員因故不能
擔任時,由本府另聘他人遞補。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
,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委員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對會議程序,內容及校長人選負有保密義務。
七、具校長候聘資格者為:
(一)經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
(二)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
(三)曾任校長者。
八、國民中小學校長之任期定為四年,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遴選作業分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現職校長):
1.辦理現職校長續任審查作業:
校長在第一任屆滿一個月前,由教育處提供申請續任校長之資料
,經委員會決議後,得採書面審查,經同意後,報請縣長聘任之
;未經同意者,該校長得再參與現職校長遴選審查作業,惟該職
缺開放辦理遴選。
未具原住民籍之現職校長不得申請原住民地區學校之續任審查作
業,該職缺開放辦理遴選。
2.辦理現職校長遴選審查作業:
(1)凡任滿二任(八年)、任滿一任(四年)未選擇續任、在該校
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或續任未通過之現職校長,均得參
與本階段遴選。
(2)教育處辦理作業流程為:公告校長實質出缺學校名單、調查符
合本階段遴選資格之現職校長參與遴選意願、現職校長繳交志
願表及辦理遴選審查作業等。
(3)本階段按候聘者所選填學校,依序以實質出缺學校優先辦理。
(4)本階段遴選後實質出缺學校名單,逕開缺列入第二階段遴選。
3.因學校併班或改制為分校、分班者得於任期未屆滿前,參加他校
之遴選,未獲同意者,回任教師。
(二)第二階段:
辦理所有校長出缺學校遴選作業,具校長任用資格者均得參與遴選
。
九、校長任期屆滿時得依意願回任教師,若無適當職缺,得比照超額教師
方式處理或同意其辦理專案退休。
十、遴選作業於每年暑假前辦理,由本府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學校名
單、具校長候聘資格者,候聘者每人選填志願校數至多三校,志願無
優先順序,並應針對該校撰寫一份辦學理念送委員會。
針對第二階段遴選後仍有缺額時,委員會得徵詢具有校長候聘資格者
之同意,逕行遴聘為該校校長。
報名遴選者不得參加校長出缺學校所舉辦之校長遴選說明會。
十一、校長遴選作業依國中、小順序辦理,並以學校志願參加遴選人數多
寡為作業順序。
遴選程序分:
(一)資料審查。
(二)實地查訪。
(三)面談。
決定人選後,名單彙整提請縣長聘任之。
凡原住民籍符合本要點第七點之校長候聘資格者,參加原住民地區
學校校長之遴選,應就參加該校原住民籍候聘人員優先辦理,無人
獲聘者,再行開放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