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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觀光旅遊共同指示牌設置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縣內觀光旅遊品質及環境整潔美
    觀,統一辦理觀光旅遊共同指示牌(以下簡稱本指示牌)設置,特訂
    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範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府為執行本要點,得會同縣內各鄉鎮市公所及路權、建管等相關機
    關(單位)遴選適當地點設置本指示牌。
三、本指示牌設置及管理維護除在休閒農業區由本府農業局統籌辦理,並
    得參照本要點執行外,其餘區域由本府工商旅遊局負責辦理,各鄉鎮
    市公所協助配合。


貳、支架架設
四、本指示牌支架設置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 
五、縣內各鄉鎮市公所,依所轄範圍規劃本指示牌支架之處所,得向本府
    申請架設,由本府會同相關單位辦理會勘,並依法取得相關單位同意
    後辦理施作。


參、觀光指示牌申設
六、凡為縣內各機關、學校、文(宗)教設施、風景名勝或縣內合法登記
    有案之住宿、餐飲業皆可申請設置本指示牌,製作指示牌所需費用由
    申請者自行負擔。
七、本府受理申設時,申請者需填寫申請表(如附件)及檢附相關文件影
    本等,由本府負責審核及指示牌掛設,完成後由本府及申請者併同辦
    理驗收作業。


肆、管理維護
八、本府統一架設本指示牌之區域,週邊不得私自架設指示牌或私自懸掛
    在本府所設支架上,違者本府得依法拆除。
九、本指示牌及支架設置完成後,由申請者及本府共同維護管理。


伍、附則
十、本指示牌掛設排列順序,自上而下依序為藍色底(機關、學校、文(
    宗)教設施)、褐色底(風景名勝)、綠色底(住宿、餐飲業)。同
    顏色者依申請先後順序排列。
十一、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陸、附件
    附件一:宜蘭縣觀光旅遊共同指示牌申設須知
    附件二:宜蘭縣觀光旅遊共同指示牌申請掛設作業流程
    附件三:宜蘭縣觀光旅遊共同指示牌掛設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