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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觀光旅遊共同指示牌設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規字第0970047314號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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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縣內觀光旅遊品質及環境整潔美觀,統一辦理觀光旅遊共同指示牌(以下簡稱本指示牌)設置,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範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府為執行本要點,得會同縣內各鄉鎮市公所及路權、建管等相關機關(單位)遴選適當地點設置本指示牌。

三、本指示牌設置及管理維護除在休閒農業區由本府農業處統籌辦理,並得參照本要點執行外,其餘區域由本府工商旅遊處負責辦理,各鄉鎮市公所協助配合。

四、本指示牌支架設置經費及處所:

(一)本指示牌支架設置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

(二)縣內各鄉鎮市公所,依所轄範圍規劃本指示牌支架之處所,得向本府申請架設,由本府會同相關單位辦理會勘,並依法取得相關單位同意後辦理施作。

五、本指示牌之申設方式:

(一)凡為縣內各機關、學校、文(宗)教設施、風景名勝或縣內合法登記有案之住宿、餐飲業皆可申請設置本指示牌,製作指示牌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二)本府受理申設時,申請者需填寫申請表(如附件)及檢附相關文件影本等,由本府負責審核及指示牌掛設,完成後由本府及申請者併同辦理驗收作業。

六、本指示牌及支架之管理維護:

(一)本府統一架設本指示牌之區域,週邊不得私自架設指示牌或私自懸掛在本府所設支架上,違者本府得依法拆除。

(二)本指示牌及支架設置完成後,由申請者及本府共同維護管理。
七、本指示牌自上而下依指示方向為直行、左轉及右轉順序排列掛設,各指示方向再依序為藍色底(機關、學校)、棕色底(風景名勝、文(宗)教設施、住宿及餐飲業)排列。申請設置指示牌位置以風景名勝或建築物四周五公里內為原則。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