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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獎勵投資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
說  明:
修正「宜蘭縣獎勵工商醫療投資實施要點」名稱為「宜蘭縣獎勵投資實施要點 」及全條文
法規內容:

一、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設立之
    事業機構投資,促進地方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申請人應設籍宜蘭縣,並在宜蘭縣申報營業額。
(二)申請利澤工業區土地租金補助,申請人於完成土地簽約後,應於簽
      約日起一年內取得建照執照、申報開工,並於三年半內完成工廠登記。


三、獎勵投資事業項目如下:
(一)經濟部推動之新興產業:綠色能源產業及生技產業。其新設立投資
      金額(不含土地)達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
(二)低污染工業: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低污染事業,或本府環境保護局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府授環一字第0九二000七二三八號函頒
      實施之產業。其新設立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台幣伍仟萬元以
      上者。
(三)交通部觀光局評定之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條所
      定之國際觀光旅館。
(四)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三00床以上之區域醫療機構
      。
(五)農業生物科技產業: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農業技術密集與資
      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者,其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台幣伍仟萬元
      以上者。
(六)本點(一)、(二)事業,已於縣內投資並領有工廠登記文件者,
      其增建或擴建廠房並購置生產設備,其投資金額達新台幣貳仟伍佰
      萬元以上者。
(七)遊憩事業:中央及本府核定之遊憩事業,其投資金額(不含土地)
      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土地面積位於都市土地應達五公頃以上,
      位於非都土地應達十公頃以上者。
(八)文化創意產業: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定之產業內容及範圍。
      其新設立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者。


四、投資事業獎勵金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規定事業,補助設置用地及其上建物前三年之房屋稅及
      地價稅。
(二)於利澤工業區新設工廠,補助設廠之前兩年用地租金及前三年之房
      屋稅;廠地係買斷者,補助設廠之前三年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如有
      領取用地租金補助者,不再補助地價稅。
(三)符合本要點二(六)規定者,其補助獎勵金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1.地價稅:以增建或擴建之土地所計算之地價稅額,或按該增建或擴
      建廠房之基地,依建築法規定所需之法定基地面積占原廠地面積之
      比例計算之地價稅額。
    2.房屋稅:依增建或擴建之建築物所計算之房屋稅額,或以增建或擴
      建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面積占全部合法廠房面積之比例計算之房
      屋稅額。
(四)每一廠商每年獎勵金補助總額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


五、申請獎勵金手續如下:
(一)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投資計畫書(含投資金額、提供就業人數(包括縣籍員工及外籍員
      工)、投資時程等)。
    3.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
    4.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算。
      但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
      替。
    5.無欠稅證明文件。
    6.其他本府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本府應以書面載明理由或法令依
      據,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六、經審查核准獎勵金申請之請領手續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完成投資計畫後,檢具下列資料申領獎勵金:
    1.工廠登記文件、商業(或公司)登記文件或醫療機構之開業執照。
    2.以受獎勵者為繳納對象之地價稅、房屋稅、租金(法院公證之租用
      契約公證書所載為限)之收據。
    3.請領申請書。
    4.通知函。
    5.領款收據。
    6.雇用員工數證明文件。
    7.其他申請獎勵金相關憑證。
(二)屬增建或擴建廠房並購置生產設備或農業生物科技產業者,除前項
      之規定外,另須檢附經費支出證明文件及其配置圖,俾供現場查核
      。
(三)受獎勵者依上開規定請領款項之應備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本府應
      以書面載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
      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撥款。


七、申請經濟部工業局公告00六六八八措施利澤工業區土地租金補助,
    應自工廠設廠完成日起,按分年分期申請土地租金補助。但所申請補
    助屬第五年以後土地租金,應回溯補助其尚未請領之第三年、第四年
    土地租金額度,並按年按期予以補助。


八、受獎勵者應於實際支出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請領獎勵金,但每年度於上
    開期間後之實際支出,得於次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請領。逾期申請
    時,當期獎勵金不予補發。


九、本府對受獎勵者之考核辦法如下:
(一)為落實獎勵或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本府得會同相關機關就計畫實際
      執行情形、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實地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
      獎勵者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二)受獎勵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如有未依計畫內容提供就業機會或無正
      當理由拒絕接受查核等情事,本府得通知限期改善,並據以作為獎
      勵金核撥優先順序。
(三)申請人之雇用人數未達投資計畫書所載員額,本府依比例刪減其獎
      勵金。
(四)申請人經查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廢止原核准全部或一部獎
      勵金補助:
    1.虛報情事。
    2.違反本要點規定。
    3.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4.其他違反法令行為,其情節重大。


十、本府得視申請人投資計畫書執行情形,排定核撥順序核撥獎勵金。如
    年度法定預算不足,對於已依本要點規定受理申請者,則順延至次年
    度審核及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