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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設立之事業機
構投資,促進地方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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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投資事業項目及條件如下:
(一)經濟部推動之新興產業:綠色能源產業及生技產業。其新設立投
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二)低污染工業:經本府訂定之「宜蘭縣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
許項目作工業設施-廠房或相關生產設備使用之低汙染事業認定
作業要點」認定之低污染事業。其新設立投資金額(不含土地)
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三)無人載具相關產業:依民用航空法或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所規定之無人載具科技或其創新實驗,其新設立投資金額(不含
土地)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四)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照護機構,其設置標準為三百床以
上之區域醫療機構及設立規模超過二百人以上之長照服務機構。
(五)農業生物科技產業: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農業技術密集與
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者,其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上者。
(六)本點第一款或第二款事業,已於縣內投資並領有工廠登記文件,
且原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其增建或擴
建廠房並購置生產設備,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千五百
萬元以上者。
(七)觀光遊樂業:中央及本府核定之遊憩事業,其投資金額(不含土
地)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土地面積位於都市土地應達五公頃
以上,位於非都土地應達十公頃以上者。
(八)文化創意產業:依文化部認定之產業內容及範圍。其新設立投資
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九)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進駐產業:以該科學園區核可進駐之
產業或創業育成中心。
(十)運動產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產業,其新
設立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但不含運
動博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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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事業獎勵金補助方式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事業,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補助設置用地及
其上建物前三年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屬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二款
事業,前已申請本府獎勵投資者,倘於原地增擴建廠房,僅補
助增擴建廠房範圍之房屋稅。
(二)於利澤工業區新設工廠,補助設廠後當月起,前兩年用地租金
及前三年之房屋稅;廠地係買斷者,補助設廠後當月起,前三
年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已領取用地租金補助者,不再補助地價
稅。
(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之產業,補助設廠後當月起,前兩
年土地租金及前三年之房屋稅。但承租標準廠房者,補助設廠
後當月起,前兩年租金。
(四)符合第二點第六款規定者,其補助獎勵金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1、地價稅:以增建或擴建之土地所計算之地價稅額,或按該
增建或擴建廠房之基地,依建築法規定所需之法定基地面積
占原廠地面積之比例計算之地價稅額。
2、房屋稅:依增建或擴建之建築物所計算之房屋稅額,或以
增建或擴建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面積占全部合法廠房面積
之比例計算之房屋稅額。
(五)土地租金補助方式如下:
1、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土地租金補助,應自相關營運
許可或登記日當月起,依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學園區土地
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訂定之最新一平方公尺每月土地租金為
準,以上開單位租金之百分之二十九點四五為補助計算基準
,標準廠房租金補助計算基準亦同。
2、前目之土地租金補助,每一筆土地以申請ㄧ次為限,補助金
額依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占廠地面積乘以建蔽率之比例計算。
但補助金額大於土地租金金額時,以土地租金金額為限。
(六)每一申請人每年獎勵金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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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申請獎勵金補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設籍宜蘭縣,並在宜蘭縣申報營業額。
(二)於取得土地登記日起、承租土地簽約日起或向本府提送增擴廠
申請文件日起三年六個月內完成工廠登記或營運許可,並開始
營運。
(三)承租廠房或營業場所者,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工廠登記或營運許
可,並開始營運。
(四)於利澤工業區新設工廠,申請土地租金補助者,僱用員工數須
達各廠所租用面積每公頃三十四位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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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申請獎勵金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計畫書:內容包含預估投資金額、預估提供縣民及外籍人士
就業人數、投資時程等。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
(四)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算
。但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
表代替。
(五)無欠稅證明文件。
(六)本府規定之其他文件。
申請人租用土地者應於簽約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取得土地者應於
登記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承租廠房或營業場所者,應於承租後六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人應備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本府應以書面載明理由或法令依據
,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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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資計畫書經審查核准後,申請人請領獎勵金應辦事項如下:
(一)完成投資計畫後,檢具下列資料申領獎勵金:
1、工廠登記文件、商業(或公司)登記文件或醫療機構之開業執
照或其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
2、以申請人為繳納對象之地價稅(含課稅明細表)、房屋稅(含課稅
明細表)、租金(法院公證之租用契約公證書所載為限)之收據
。
3、請領申請書。
4、原核准通知函。
5、領款收據。
6、縣籍員工及外籍員工實際人數及員工投保明細表;營業人銷售與
稅額申報書。
7、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承租廠房、營業場所或土地者,檢
附其許可函、租賃契約書;取得土地者檢附土地登記文件。
8、檢附相關經費支出證明文件及其配置圖。
9、其他申請獎勵金相關憑證。
(二)依投資計畫書檢附相關經費支出證明文件及其配置圖,俾供現場查
核。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請領款項之應備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本府應以書面
載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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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配合本府預算編列行政作業程序,申請人應於該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就
其一月至六月實際支出,依本要點第六點規定向本府請領;非該年度六
月三十日以前之實際支出者,應於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向本府請領。逾
期請領時,不發給當期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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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對受補助人之考核方式如下:
(一)為落實獎勵或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本府得會同相關機關就計畫實際
執行情形、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實地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申
請人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二)受補助人於計畫執行期間,有未依計畫內容提供就業機會或無正當
理由拒絕接受查核等情事者,本府得通知限期改善,並據以作為獎
勵金核撥優先順序。但受補助人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不予
補助。
受補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全部或一部之獎
勵金補助:
(一)虛報情事。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
(三)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四)其他違反法令行為,其情節重大。
受補助人僱用人數與投資金額未達投資計畫書所載員額或金額者,本府
依比例刪減其獎勵金,刪減比例以兩者較高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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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勵金核撥規定如下:
依申請人投資計畫書之執行情形,排定核撥順序。已依本要點規定申請
,遇有經費不足之情形者,順延至以後年度審核及撥款。但核撥前申請
人為停工狀態、停業或歇業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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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致延誤第四點、第五點或第七點所定期限之案
件,有具體事證,經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審認者,得不受該期限規定之限
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