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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勞工團體辦理技能訓練、勞工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活動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
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補助勞工團體辦理技能訓練、勞工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活動經費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勞工生產力,提升企業競爭力,
        增進勞工知能及熟悉相關法令,以維護及保障其自身權益,鼓勵勞工
        團體配合政府施政措施,達成宣導政府施政重點之目的,依勞工教育
        實施辦法暨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凡依法設立之縣級各級工會及勞工團體,辦理勞工教育活
        動時,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三、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如附
        件1〉,送本府評估,本府得作必要之修正,以核定補助金額,逾期
        限提出申請者不受理補助申請。但當年度成立之企業、產業工會,不
        在此限。


四、補助條件及金額:
(一)補助條件:
    1.活動辦理期限每年至十一月三十日止,辦理活動地點以縣內為原則
      。
    2.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研習會、宣導會、講習會或實地教學之方式
      辦理。
    3.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時間、地點、場次、參加對象及
      人數、辦理方式、師資(學、經歷簡略)、課程內容及預期效益。
    4.活動內容:
   (1)辦理半日者,至少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
        應安排一門以上);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二門以上)。
   (2)核心課程包括「工會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範」、「工會會務與財
        務」、「勞工退休新制相關規定」、「勞動三法修正原則與方向
        」、「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之預
        防」、「就業促進職業訓練」等與職業技能、勞動事務相關活動
        及課程。
(二)補助金額:
    1.申請單位應編列配合經費,自籌金額須占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2.活動實際支出費用未達補助金額時,以實際支出費用補助。
    3.專案性計畫或有關政策性之重大計畫,由縣長另案核定補助金額,
      不受前項限制。
 



五、經費補助項目及支給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內聘講師,每小時新台幣(以下同)八百元;外聘講師
      ─與主辦或訓練單位有隸屬關係者,每小時一千二百元;外聘講師
      ─專家學者,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二)場地租金:半日四千元;一日八千元。
(三)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四)材料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五)印刷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六)餐費:每人每餐七十元。
(七)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每人每日最高三十元。
(八)郵電費:每人十元。
(九)雜支費:總金額數百分之五。
 



六、審查方式與原則:
(一)採書面審查核定。
(二)審查原則如下:
1.課程之設計符合本要點規定。
2.計畫內容須符合需求、目標、合理及可行。
3.申請補助項目是否與預算編列項目符合。
4.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週內檢附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
        行成果表、切結書(含個人所得稅統一申報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
        成果照片、簽到簿影本及講義資料等相關資料報府請款。領據應敘明
        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統一編號、會址及負責
        人、會計、出納三人之用印)、銀行帳戶、帳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八、督導及考核: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申請單位辦理同一活動,不得重複向本府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如
      經發現,除不予核撥或追繳補助經費外,三年內不受理補助之申請。
(三)申請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
       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除追繳外,三年內不受理補助之申請。
(四)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六)各職業工會未申請扣繳統一編號者,應先至國稅局申請,始得申請補助
      。未依規定填報工會會員動態季報表致無法確認會員人數者,不予補助。
(七)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稽核、考評。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