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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勞工團體辦理技能訓練、勞工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活動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行字第1090028444號函
法規體系: 勞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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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勞工生產力,提升企業競爭力,增進勞工知能及熟悉相
    關法令,以維護及保障其自身權益,鼓勵勞工團體配合政府施政措施,達成宣導政府施政重
    點之目的,依勞工教育實施辦法暨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
    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凡依法設立之縣級各級工會及勞工團體,辦理勞工教育活動時,得向本府申請補
    助。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補助應於每年度規定期間內提報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一),送本府評估,
      本府得作必要之修正,以核定補助金額,逾期限提出申請者不受理補助申請。但有特殊情
      形經本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於原定執行日五日前,以書面敘
      明理由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變更執行。
(三)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不受理申請。

四、補助條件、金額及場次:
(一)補助條件:
    1.活動辦理期限為當年度十二月三十日前,地點限於縣內,但經陳報本府專案核准辦理者,
      不在此限。
    2.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研習會、宣導會、講習會或實地教學之方式辦理。
    3.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時間、地點、場次、參加對象及人數、辦理方式、師資
      (學、經歷簡略)、課程內容及預期效益。
    4.活動內容:
     (1)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應安排一門以上;辦理一日者
          ,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應安排二門以上。
     (2)核心課程包括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範、工會會務與財務、勞工退休新制相關規定
          、勞動三法修正原則與方向、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之預防、就
          業促進職業訓練等與職業技能、勞動事務相關活動及課程。
(二)本府依下列規定核撥補助金額,並得視年度預算情形酌予增減:
    1.各基層工會每場次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縣級總工會每場次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八
      萬元,辦理場次為半日者減半。
    2.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申請單位應編列配合經費,自籌金額應占
      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3.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
      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4.每一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但單一
      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不在此
      限。惟該受補(捐)助團體該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5.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專案核准辦
      理者,不受前款限制。
(三)補助場次如下。但工會女性幹部達全部幹部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經專案核准者,得增加補
      助辦理一場次:
    1.工會會員數一千人以下至多補助三場次。
    2.工會會員數一千零一人至一千五百至多補助四場次。
    3.工會會員數一千五百零一人至二千人至多補助五場次。
    4.工會會員數二千零一人至二千五百人至多補助六場次。
    5.工會會員數二千五百零一人以上至多補助七場次。

五、經費補助項目及支給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內聘講師,每小時新臺幣最高一千元;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
(二)場地租金:
    1.半日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一日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2.使用內部場地者不予補助,但得補助清潔、水電與服務費用等項目,補助金額半日最高新
      臺幣二千元;一日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三)場地布置費:每場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四)材料費: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五)印刷費: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六)餐費: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八十元。
(七)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三十元。
(八)郵電費:每人新臺幣十元,以實際通知會員人數計,每場次最高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九)雜支費:不得超過實際核銷經費之百分之五。

六、審查方式與原則:
(一)採書面審查核定。
(二)審查原則如下:
1.課程之設計符合本要點規定。
2.計畫內容須符合需求、目標、合理及可行。
3.申請補助項目是否與預算編列項目符合。
4.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週內檢附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行成果表、切結書(含
    個人所得稅統一申報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成果照片、簽到簿影本、講義資料及補助經
    費之各項支出憑證正本等相關資料報府請款。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
    有單位全銜、統一編號、會址及負責人、會計、出納三人之用印)、銀行帳戶、帳號,並加
    蓋單位圖記。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稽核、考評。
(二)申請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三)各職業工會未申請扣繳統一編號者,應先至國稅局申請,始得申請補助。未依規定填報工
      會會員動態季報表致無法確認會員人數者,不予補助。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
      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除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追繳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六)補(捐)助經費中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八)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
      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九)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已屆保存年限,應報原補
      (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始得銷毀。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
      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
      )助一至五年。
(十)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
      真實性負責,有不實情形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補(捐)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