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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菸酒稽查及取締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依據「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設宜蘭縣政府菸酒稽查及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七人,由財政處處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工商旅遊處處長、秘書處處長、消費者保護官兼任。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秘書業務;另置幹事若干人,由前項參加之單位派員兼任。



四、本小組執行稽查及取締任務時,其實際成員,得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五、本小組成員,各依其業務職掌辦理本法相關事項如下:

(一)財政處辦理菸酒之稽查、取締、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等事項,及相關機關(單位)間協調、聯繫等事項。

(二)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危害環境保護管理及協助扣押物銷毀等事項。

(三)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辦理菸酒製造業者之菸酒產品衛生檢查、取樣檢驗、良好衛生標準檢查,菸之標示及廣告管理等事項。

(四)工商旅遊處辦理菸酒業者設廠標準及相關工商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處辦理酒類媒體廣告之核處等事項。

(六)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辦理有關菸酒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及主管機關實施菸酒檢查或取締時,得依其請求予以必要之協助事項。

(七)其他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之配合事項。



六、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稽查及取締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與會。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處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



八、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