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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依據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設宜蘭縣政府菸酒稽查及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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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七人,由財政稅務局局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 工商旅遊處處長、秘書處處長、消費者保護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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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擔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稅務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業務;置秘書一人,由財政稅務局副局長兼任,另置幹事若干人,由前項參加之單位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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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執行稽查及取締任務時,其實際成員,得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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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成員,各依其業務職掌辦理本法相關事項如下:
㈠財政稅務局辦理菸酒之稽查、取締、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等事項,及相關機關(單位)間協調、 聯繫等事項。
㈡環境保護局辦理危害環境保護管理及協助扣押物銷毀等事項。
㈢衛生局辦理菸酒製造業者之菸酒產品衛生檢查、取樣檢驗、良好衛生標準檢查,菸之標示及廣告管理等事項。
㈣工商旅遊處辦理菸酒業者設廠標準及相關工商管理等事項。
㈤秘書處辦理酒類媒體廣告之核處等事項。
㈥警察局辦理有關菸酒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及主管機關實施菸酒檢查或取締時,得依其請求予以必要之協助事項。
㈦其他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之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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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稽查及取締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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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稅務局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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