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訂定「宜蘭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研發,提升
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理公司、
商業或工廠登記者。
三、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特質定義如下:
(一)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發」。
「創新應用」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
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
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具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
及應用等。
2.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本縣之產業發展政策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3.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
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4.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創造具
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二)創新服務
1.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傳遞、提供及加值等核心知
識服務平臺、系統、流程、模式等建立。
2.以問題解決或需求為導向為基礎,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
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
動,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計畫範圍。
3.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
,如:
(1)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臺,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礎應用
、設計工具。
(2)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整合,
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四、申請人須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且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以下同)
八千萬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2.除前目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一億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
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二)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具有稅籍
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三)以「研發聯盟」申請者,係指三家(含)以上成員合作形式申請計畫,
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但得與學校、法人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
聯盟半數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一項研發聯盟
推動計畫為原則。
(四)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五)同一廠商申請本縣地方型SBIR計畫時,每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原則,惟
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時,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以因應廠商自
籌款。
(六)無欠稅之情形,且五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創新研發專案計畫有解除
合約紀錄者。
五、應備資料:
申請研發計畫者應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
、商業及負責人印章)
(一)計畫申請表一份。
(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
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工廠登記核
准函(九十九年六月四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工廠變更登記
事項者,得以原「工廠登記證」代替,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二份。
申請人如為商業,應提出相關主管機關准予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
影本各乙份,新設立未滿一年之公司或商業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
(四)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
(五)計畫書
1.個別申請:一式五份。
2.研發聯盟:一式八份。另應提出「SBIR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草案」。
(六)最近一期「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七)申請人自我檢查表一份。
(八)切結書一份。
(九)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二份(未進駐者免繳)。
六、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人應備妥資料,送本縣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地址:宜蘭市縣政
北路1號)。
(二)正式收件日:
正式收件後申請資料之更替/補充/退還:
1.所提執行計畫書經通知正式收件後,不得更替抽換;與計畫內容相關
之書面文件資料得於正式收件日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完成,惟執行計畫
書不可更替,以一次為限。
2.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均不予退還。
七、審查作業:
(一)以委員會議方式審查,委員會議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另訂之。
(二)申請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查;申請案文件欠缺者,通
知七天內補正完成,並自補正完成後二個月完成審查;必要時本府得
延長審查期限。
八、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廠商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
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
補助款最高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整,而研
發聯盟補助上限為三百萬元整,申請計畫期程最長一年,惟不得短於
六個月,若結案報告未完成者,經本府同意後得延長二個月。
九、計畫管考:
(一)計畫簽約:
1.核定函發文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申請人如未能依限辦理,應敘明
事由申請展延,經本府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2.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備妥計畫書
及相關文件,並開立請款領據,送本府辦理簽約、請款。
(二)補助款撥付:
1.核定計畫採二次付款:前項第二款之應備文件經審核通過後撥付第一
期補助款百分之五十,俟期末結案審查通過後提出修正後結案總報告
四份、請款領據一份、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一份、會計師
簽證一份,經本縣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審核後,移本府審核通過後
再撥付第二期款項百分之五十。
2.本府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補助款如有結餘或孳息,應自本府
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繳回。
3.本府補助款之撥付,如有特殊原因,本府有權逕行調整補助額度與補
助款項撥付期日,簽約廠商不得拒絕。
(三)計畫管考
1.經本府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終止計畫。
2.應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結束後三年
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府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3.應於期中提送工作報告、會計報告(皆含電子檔)
及工作紀錄簿(研發
紀錄簿),以了解計畫進行情況;期末應提送經費動支會計報告(草案
)、期中報告、簡報、結案總報告(草案)
及結案簡報 (皆含電子檔),
並應於預定之計畫期末結案審查會議中簡報,俟結案審查通過後提出
修正後結案總報告四份、請款領據一份、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
影本一份,且簽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4.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經通知改
善而未改善者,本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中止計畫。
十、本計畫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人所有;惟政府基於國家
利益與社會公益,得以無償、不可轉讓使用研究成果。
十一、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
他補助者,應繳回全部補助款,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十二、各年度計畫申請期限截止後不再受理收件。
十三、本府依據經濟部規劃「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由本府工商旅遊處編列經費,該部匡列三倍之協助經費,作為
輔導宜蘭縣傳統及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