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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自然地景指
     定及廢止、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等事項,依文化資產
     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宜蘭縣自然地景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自然地景之指定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保存之審議事項。
(三)自然地景之管理維護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自然地景之審議、協調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農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建設處處長。
(二)地政處處長。
(三)文化局局長。
(四)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四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具有
    自然生態保育、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地質、海洋及農業等專長之專
    家學者擔任。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決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
    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六、本會舉行會議時,應邀請自然地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七、本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


八、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
     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專案小組得邀請
     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九、本會行政作業,由本府農業處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之。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交通費。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