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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
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爰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供應、申請、使用、收費之作業,除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及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
資料流通作業要點等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3 條
資料提供之格式,以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並得以網路傳輸、儲存媒
體或報表清冊之方式為之。

第 4 條
電子資料之提供以小段 (段) 為單位,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
    一千筆計,每筆收費新台幣二元。
二、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每點收費
    新台幣二十元。
三、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
    ,以一千錄計,每錄收費新台幣一元。
四、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
    一千筆計,每筆收費新台幣○‧五元。


第 5 條
電子資料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者,除依第四條規定收費外,並依下列規定
酌收材料費:
一、1.44 MB 磁片每片新台幣二十元。
二、光碟片每片新台幣五十元。
三、4mm 磁帶每捲新台幣四百元。


第 6 條
電子資料以報表清冊方式提供者,除依第四條規定收費外,每張另收費新
台幣五元。

第 7 條
網路方式傳輸提供土地基本資料者,除依第四條規定收費外,不予加計機
時費。

第 8 條
司法機關或有行使司法調閱權之機關函請提供者,免予收費。

第 9 條
本府各單位及宜蘭縣議會請求提供者,免予收費。

第 10 條
學術團體申請提供者,收費以五折計。

第 11 條
申請電子資料應填寫申請表 (如後附件) ,向資料所屬地政事務所申請。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機關團體,得以公函申請。

第 1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