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爰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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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供應、申請、使用、收費之作業,除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及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等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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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資料提供之格式,以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並得以網路傳輸、儲存媒體或報表清冊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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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電子資料之提供以小段 (段) 為單位,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收費新台幣二元。
二、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每點收費新台幣二十元。
三、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每錄收費新台幣一元。
四、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收費新台幣○‧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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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電子資料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者,除依第四條規定收費外,並依下列規定酌收材料費:
一、1.44 MB 磁片每片新台幣二十元。
二、光碟片每片新台幣五十元。
三、4mm 磁帶每捲新台幣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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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電子資料以報表清冊方式提供者,除依第四條規定收費外,每張另收費新台幣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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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網路方式傳輸提供土地基本資料者,除依第四條規定收費外,不予加計機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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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司法機關或有行使司法調閱權之機關函請提供者,免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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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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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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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申請電子資料應填寫申請表 (如後附件) ,向資料所屬地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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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機關團體,得以公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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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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