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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鄉鎮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
    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
    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 3 條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本府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護士、藥師(藥劑生)、醫事
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
衛生所置衛生稽查員、課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第 5 條
衛生所得在村(里)設衛生室,並得依需要置護士。

第 6 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 7 條
衛生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8 條
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本府衛生局核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