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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承辦單位為本府家庭暴
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本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本縣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第 4 條
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
得代理申請。

第 5 條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第 6 條
補助項目:
一  醫療費用。
二  心理復健費用。
三  訴訟及律師費用。
四  緊急生活費用。

第 7 條
醫療費用補助:
一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額以新台幣 (以下同) 三
    仟元為限,其含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其他等類似費用。
二  有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
    費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第 8 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一、醫療診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治療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一) 個別心理治療費:每次每時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
      上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二十四次。
 (二) 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次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
      為上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十二次。
 (三) 心理治療團體費:每次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
      上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前項第二款各目補助次數,視情形得酌予增加或縮短。

第 9 條
醫療、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申請方式:
一  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申請書及醫
    療費用明細表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二  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採自行付費方式,得檢附申請書
    、驗傷診斷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郵局存摺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
    心申請。

第 10 條
律師費用補助:
一  內容及標準:
 (一) 每案警偵訊及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五萬元為限。
 (二) 每案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三千元為限。
 (三) 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八千元為限。
二  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郵局存摺影本及
    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前項第一款各目間如有競合,以第一目為補助上限。

第 11 條
訴訟費用補助:
一  內容及標準:
 (一) 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二萬元為限。
 (二) 每案第二、三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二  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訴訟費用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
    請。

第 12 條
緊急生活補助:
一  內容及標準:依本縣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二倍核發為補助標準,申請
    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視情形得酌予增加或縮短。
二  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郵局存摺影本及社工員調查報
    告向本中心申請。

第 13 條
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通知本中
心,停止補助。

第 14 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應依法追究其一切法律責任。

第 15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
案補助。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