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要點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為保障教師工作權,有效運用教育人力,凡學校之超額教師應
予遷調他校服務。
三、超額界定:各校超出法定編制之教師員額列為超額教師,超額標準及
原則,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統一訂定。
四、有超額教師之學校,不得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等情事之教師,
提列為超額教師名單。
五、處理原則:
(一)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依當學年度領域(科別)授課時數提次學
年度教師排課分析表,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依當學年度教學人員
之師資結構計算各領域(科別)教師員額比例,由領域(科別)超
額節數比較高者填寫超額教師積分表,並於本府訂定期限前,提列
超額領域(科別)之超額教師之名單與積分表,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遷調作業。
(二)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因教師請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
服兵役、公假與其它留職停薪等事由,請假期滿一學年以上者,本
府得保留相等人數之超額教師,免予調動。
(三)當年度八月起至翌年六月底止因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
、服兵役、公假與其它留職停薪等情事,依法請假之教師,不得列
入超額教師員額。
(四)借調至教育處、或省輔導團者,其服務年資應計算在超額積分表學
校服務年資欄內,比照本校服務年資採計。但教師留職停薪、未具
正式編制教師身份前服兵役期間之年資,不列入超額積分表學校服
務年資之計算。
(五)超額教師依下列所定順序遷調:
1.學校提報各領域(科別)缺額送交本府教育處製成缺額表,本府
於彙整後,統一公布縣內各校供超額作業之缺額及超額教師人數
。
2.各超額教師得就全縣各校符合其領域(科別)之缺額填具志願表
。
3.依超額積分表積分,超額作業領域(科別)之順序如下:
(1)同領域同科別之教師。
(2)同領域不同科別之教師。
(3)超額教師第二專長。
(4)本府協調處理。
4.於上開超額作業順序,若超額教師積分相同選填之志願亦相同者
,其作業順序如下:
(1)以年長者優先遷調。(採計至出生年齡依年、月、日順序比較
)
(2)抽籤方式處理。
(六)超額教師遷調他校服務,以各校開列之現有缺額為準,除有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外,被遷調之學校不得藉故拒絕。
(七)各校新聘教師評審作業應於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處理。
(八)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
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年七月卅一日前有教師出缺者,超額遷調
他校教師與上開出缺教師同領域(科別)者,應無條件返回原校服
務,不得異議。若同領域(科別)超額遷調人數有二人以上者,其
返校順序原則如下:
(1)徵詢教師意願。
(2)依超額教師積分表積分高低,由積分高者依序優先選擇原校於當
年度出缺時是否返校。
返校順序應於提列超額名單時一併提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