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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要點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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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保障教師工作權,有效運用教育人力,凡學校之超額教師應 予遷調他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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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額界定:各校超出法定編制之教師員額列為超額教師,超額標準及 原則,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統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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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超額教師之學校,不得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等情事之教師, 提列為超額教師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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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原則: (一)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依當學年度領域(科別)授課時數提次學 年度教師排課分析表,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依當學年度教學人員 之師資結構計算各領域(科別)教師員額比例,由領域(科別)超 額節數比較高者填寫超額教師積分表,並於本府訂定期限前,提列 超額領域(科別)之超額教師之名單與積分表,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遷調作業。 (二)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因教師請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 服兵役、公假與其它留職停薪等事由,請假期滿一學年以上者,本 府得保留相等人數之超額教師,免予調動。 (三)當年度八月起至翌年六月底止因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 、服兵役、公假與其它留職停薪等情事,依法請假之教師,不得列 入超額教師員額。 (四)借調至教育處、或省輔導團者,其服務年資應計算在超額積分表學 校服務年資欄內,比照本校服務年資採計。但教師留職停薪、未具 正式編制教師身份前服兵役期間之年資,不列入超額積分表學校服 務年資之計算。 (五)超額教師依下列所定順序遷調: 1.學校提報各領域(科別)缺額送交本府教育處製成缺額表,本府 於彙整後,統一公布縣內各校供超額作業之缺額及超額教師人數 。 2.各超額教師得就全縣各校符合其領域(科別)之缺額填具志願表 。 3.依超額積分表積分,超額作業領域(科別)之順序如下: (1)同領域同科別之教師。 (2)同領域不同科別之教師。 (3)超額教師第二專長。 (4)本府協調處理。 4.於上開超額作業順序,若超額教師積分相同選填之志願亦相同者 ,其作業順序如下: (1)以年長者優先遷調。(採計至出生年齡依年、月、日順序比較 ) (2)抽籤方式處理。 (六)超額教師遷調他校服務,以各校開列之現有缺額為準,除有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外,被遷調之學校不得藉故拒絕。 (七)各校新聘教師評審作業應於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處理。 (八)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 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年七月卅一日前有教師出缺者,超額遷調 他校教師與上開出缺教師同領域(科別)者,應無條件返回原校服 務,不得異議。若同領域(科別)超額遷調人數有二人以上者,其 返校順序原則如下: (1)徵詢教師意願。 (2)依超額教師積分表積分高低,由積分高者依序優先選擇原校於當 年度出缺時是否返校。 返校順序應於提列超額名單時一併提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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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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