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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2005564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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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要點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為保障教師工作權,有效運用教育人力,凡學校之超額教師應
    予遷調他校服務。
三、超額界定:各校超出法定編制之教師員額列為超額教師,超額標準及
    原則,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統一訂定。
四、有超額教師之學校,不得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等情事之教師,
    提列為超額教師名單。
五、處理原則:
(一)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依當學年度領域(科別)授課時數提次學
      年度教師排課分析表,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依當學年度教學人員
      之師資結構計算各領域(科別)教師員額比例,由領域(科別)超
      額節數比較高者填寫超額教師積分表,並於本府訂定期限前,提列
      超額領域(科別)之超額教師之名單與積分表,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遷調作業。
(二)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因教師請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
      服兵役、公假與其它留職停薪等事由,請假期滿一學年以上者,本
      府得保留相等人數之超額教師,免予調動。
(三)當年度八月起至翌年六月底止因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
      、服兵役、公假與其它留職停薪等情事,依法請假之教師,不得列
      入超額教師員額。
(四)借調至教育處、或省輔導團者,其服務年資應計算在超額積分表學
      校服務年資欄內,比照本校服務年資採計。但教師留職停薪、未具
      正式編制教師身份前服兵役期間之年資,不列入超額積分表學校服
      務年資之計算。
(五)超額教師依下列所定順序遷調:
      1.學校提報各領域(科別)缺額送交本府教育處製成缺額表,本府
        於彙整後,統一公布縣內各校供超額作業之缺額及超額教師人數
        。
      2.各超額教師得就全縣各校符合其領域(科別)之缺額填具志願表
        。
      3.依超額積分表積分,超額作業領域(科別)之順序如下:
     (1)同領域同科別之教師。
     (2)同領域不同科別之教師。
     (3)超額教師第二專長。
     (4)本府協調處理。
      4.於上開超額作業順序,若超額教師積分相同選填之志願亦相同者
        ,其作業順序如下:
     (1)以年長者優先遷調。(採計至出生年齡依年、月、日順序比較
          )
     (2)抽籤方式處理。
(六)超額教師遷調他校服務,以各校開列之現有缺額為準,除有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外,被遷調之學校不得藉故拒絕。
(七)各校新聘教師評審作業應於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處理。
(八)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
      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年七月卅一日前有教師出缺者,超額遷調
      他校教師與上開出缺教師同領域(科別)者,應無條件返回原校服
      務,不得異議。若同領域(科別)超額遷調人數有二人以上者,其
      返校順序原則如下:
   (1)徵詢教師意願。
   (2)依超額教師積分表積分高低,由積分高者依序優先選擇原校於當
        年度出缺時是否返校。
      返校順序應於提列超額名單時一併提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