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
法規內容:
一、為使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得
有依據,特依教育部令頒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暨教育
部補助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任教於本府所屬國民小學普通班之教師(含代理教
師),但附設幼稚園、外聘、各類資源班、各類特教班教師不適用本
要點。
三、班級數採計依據本府每學年度核定班級數:國民小學班級數之計算基
準含集中式特教班,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半區巡輔班、
偏遠全區巡輔班及附設幼稚園。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依相關規定處
理。
四、本要點所稱之主任,係指教師兼任各處室之主任;所稱之組長,係指
由科任教師兼任之組長;所稱之導師,係指有擔任級務工作之教師;
所稱之科任,係指未擔任級務、組長及主任工作之教師。
五、組長應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但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政需要由導
師兼任之;若組長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為導師節數減授二節。
六、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祕書者,依宜蘭縣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之
規定排課。
七、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編配各教師實際授課節數。其成員應包括
各處室主任、主管業務組長、各學年導師代表、科任教師代表及教師
會代表,由校長兼任召集人,其組織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八、各類教師授課節數,由各校課務編配小組依授課時數規定,就全校班
級數及教師人數,參酌實際情形安排;倘有編餘節數,除全校協辦事
務之項目及其酌減節數依相關規定外,應由各校課務編配小組討論訂
定,並公告實施。
九、協助兼辦行政工作教師(非組長主任),學校得以利用編餘節數給予
減課,單一教師兼辦行政工作不得多於二項,減授節數最多不得超過
二節(兼辦工作以學校兼職令有載明為原則)。
十、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
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
導教師之減授節數,以二節為原則(教育部專案減課經費不在此限)。
主任及組長不得兼任輔導教師,如有特殊需求者,另行專案報府核備
(國小六班以下之學校)。
十一、本縣國民小學所屬教師之授課節數依其職務之不同,應符合授課節
數標準,始得支領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教師因兼辦行政及縣府核定專案計畫所減授後之節數,視為其應授
課節數,因身分改變或課程連續之不可分割,凡超過應授課節數之
授課時數,均得支領兼(代)課鐘點費。
學校承接專案計畫獲補助教師鐘點費,或學校教師兼任輔導團員,
經本府核准後,得不受授課節數之限。
承辦專案教師減授所留之課務,若無課程連續不可分割之性質,以
不兼課為原則,學校應對外徵選教師,公告甄選三次仍無法聘任者
,方得由原校教師兼任,以符計畫減課意旨。
教師因兼職減授或其他專案得減授節數者,其減授後之實際授課節
數每週不得少於二節,超過其應授基本節數部分,應支給鐘點費。
十二、任教藝術才能班之教師授課節數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
設立標準所提之核准設班計畫辦理。
任教體育班之教師授課節數依據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
置要點所提之核准設班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