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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120085361B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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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
    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特依教育部令頒之國民中小學教
    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任教於本府所屬國民小學普通班之教師
   (含代理教師)。但附設幼兒園、外聘、各類特教班教師
    不適用本要點。
三、班級數採計依據本府每學年度核定班級數:國民小學班級
    數之計算基準含集中式特教班,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巡迴
    輔導班及附設幼兒園。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依相關規定
    處理。
四、協助行政工作之教師每校每週減課總節數及本府所屬國民
    小學教師每週應授課基本節數表如附表一、附表二。

五、本要點所稱之主任,指教師兼任各處室之主任;所稱之組
    長,指由科任教師兼任之組長;所稱之導師,指有擔任級
    務工作之教師;所稱之科任,指未擔任級務、組長及主任
    工作之教師。

六、組長應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但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
    政需要由導師兼任之;若組長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
    為導師節數減授四節。

七、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者,三十六班以下比照組長,三十
    七班以上比照主任;由組長或主任兼任者再減課二節,另
    授權自設廚房且自辦午餐學校視工作需要,再予減課一至
    二節。
八、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編配各教師實際授課節數。其
    成員應包括各處室主任、主管業務組長、各學年導師代表
    、科任教師代表及教師會代表,由校長兼任召集人,其組
    織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九、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並協助處遇
    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其授課時數,
    規定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
        課程者,以不超過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所授
        節數應支領兼(代)課鐘點費。
    (二)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教
        育部專案減課經費不在此限)。
    主任及組長不得兼任輔導教師。但國小六班以下之學校,
    有特殊需求且另行專案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本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之授課節數依其職務之不同,應符
    合授課節數標準,始得支領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教師因兼辦行政及本府核定專案計畫所減授後之節數,視
    為其應授課節數,因身分改變或課程連續之不可分割,凡
    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數,均得支領兼(代)課鐘點費
    。
    承辦專案教師減授所留之課務,若無課程連續不可分割之
    性質,以不兼課為原則,學校應對外徵選教師,公告甄選
    仍無法聘任者,方得由原校教師兼任,以符計畫減課意旨
    。
    教師因兼職減授或其他專案得減授節數者,其減授後之實
    際授課節數每週不得少於二節,超過其應授基本節數部分
    ,應支給鐘點費。
十一、任教藝術才能班之教師授課節數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所提之核准設班計畫辦理。
      任教體育班之教師授課節數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
      班設立辦法所提之核准設班計畫辦理。
十二、校長得依學校需求在校內選擇適當領域、科目及時間進
      行教學,惟不得支領鐘點費。
十三、各校為發展學校特色,得外聘專長教師或大專校院教師
      授課,其每節鐘點費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
      點費支給基準表」為原則,超過部分由學校自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