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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結合社會資源發展學校教育獎勵要點
民國 86 年 06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社會資源,充實學校設備,發
    展學校教育,斟審本縣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個人或團體捐助本縣國民中、小學,除依捐資興學褒獎條例辦理外,
    得依本要點給予獎助。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應有效結合家長會、校友會及熱心教育之團體或個
    人,共圖學校發展。


四、獎勵方法如左:
(一)頒給獎狀、獎牌、獎杯、匾額。
(二)為昭隆重,獎狀由學校利用教學參觀日、校慶及其他重大集會轉發
      。獎牌與匾額由本府擇期或假校長會議、家長會長聯誼會議及其他
      慶典活動頒給之。


五、捐資給獎標準如左:
(一)捐資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者給予獎狀。
(二)捐資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者給予獎牌。
(三)捐資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者給予獎杯或匾額。
(四)捐資未滿新台幣伍仟元以上,未滿一萬元者者,由學校頒發感謝狀
      。


六、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給予獎勵者,每年八月份由學校
    填具事實,檢附損資證件及獲獎人履歷,報請本府核定辦理。


七、頒有獎狀或獎牌,三年內繼續捐資或於兩校以上捐資者,得合併捐資
    數目晉獎,但以一次為限。


八、以不動產、新台幣以外之動產捐助者,均按捐助時價折合新台幣計算
    之。


九、各國民中、小學辦理鼓勵捐資興學,依左列規定予以獎勵。各校得以
    一年累積數額,於每年八月份檢具事實報本府彙辦:
(一)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四十萬元者,嘉獎一次,三
      人。
(二)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上不滿六十萬元者,嘉獎一次,二
      人;嘉獎二次,二人。
(三)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六十萬元以上者,嘉獎二次,三人;記功一次
      ,二人。


十、本要點自 84 學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