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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結合社會資源發展學校教育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10204802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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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社會資源,充實學校設備,發展學校教育,斟審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個人、團體或法人捐助國民中、小學,除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辦理外,得依本要點給予獎勵。

三、 本縣國民中、小學應有效結合家長會、校友會及熱心教育之團體、個人或法人,共圖學校發展。
四、 獎勵方法如下:
()頒給獎狀、獎牌、獎杯、匾額。
()為昭隆重,獎狀由學校利用教學參觀日、校慶及其他重大集會頒贈。
獎牌與匾額由本府擇期或於校長會議、家長會長聯誼會議及其他慶典活動頒贈之。
五、 捐資給予獎勵基準如下:
()捐資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者頒贈獎狀。
()捐資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者頒贈獎牌。
()捐資三十萬元以上者頒贈獎杯或匾額。
()捐資五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元者,由學校頒贈感謝狀。


六、 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給予獎勵者,每年八月份由學校填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報請本府核定。
七、 同一捐贈人三年內繼續捐資或於兩校以上捐資者,得合併捐資數目晉獎,但以一次為限。
八、 以不動產、金錢以外之動產捐助者,均按捐助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之。
九、 各國民中、小學辦理鼓勵捐資興學,依宜蘭縣政府所屬學校校長教師及所屬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規定予以獎勵。各校得以前一學年累積數額,於每年八月份檢具事實報本府彙辦。
十、 本要點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