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
之。
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以
下簡稱動員)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員準
備,保障人民權益,平時動員準備階段結合施政作為,
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戰力綜合準備,
以積儲戰時總體戰力,及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
防救,於戰時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
作戰及緊急危難,並維持本府所屬各機關緊急應變及民
眾基本生活需要之目的,特設宜蘭縣政府全民防衛動員
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四、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分
由本府副縣長、秘書長、本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兼
任,委員二十一人,由本府各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
首長派兼之。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定人員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會報事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派員兼
任。各鄉(鎮、市)公所應指定相關單位及人員兼辦動
員準備業務會報業務。
六、本會報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
通費。
七、本會報每年舉行會議二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各會議之召開均得與縣災害
防救會報及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之年度定期會議一併實
施。
八、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
務會報暨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九、本會報決議事項,經核定後,依相關性質分交各有關機
關執行之。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府各單位平時實施演習與測驗事項,由本府各相關主
辦單位納入年度施政計畫,編列預算實施。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