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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了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情形,激發
    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
    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特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
    績評量準則」訂定本要點。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
    理。


二、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
      、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
      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
    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定期評量每
    學期國民小學部分二次;國民中學部分三次為原則,其次數及時間由
    學校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定期評量方式由「各
    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
    輔導為原則,並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
    評量原則與方式,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包括筆試、口試、表演
    、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檔案評量
    及其他方式,對於身心障礙之學生評量方式,應斟酌其學習優勢管道
    彈性調整之,並得發展適當之基本學力量表。


六、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
    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
    生自評、同儕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
    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
    以百分制分數計之,不排名次,至學期末轉換為優、甲、乙、丙、丁
    五等第方式紀錄。其等第之評定標準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九、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日常行為表現。
(二)學生出席情形。
(三)獎懲。
(四)團體活動表現。
(五)公共服務。
(六)校外特殊表現。


十、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九點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紀錄
    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做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但學校對於
    九十五學年度前已入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之學生實施有困難者,得
    不適用之。
(一)日常行為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
      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
      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等,以
      文字詳實描述。
(二)學生出席情形:依出席事實予以文字記錄:
      1.以月份為單位,學校統計彙整學生出席情形紀錄。
      2.未經請假無故曠課者,依事實予以文字記錄,並通知家長;超過
        三天以上者,列為中輟生通報。
(三)獎懲: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獎懲事實予以
      文字記錄。
(四)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
      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
      描述。
(五)公共服務:由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
      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其標準由學校訂定公佈,並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
      予以文字記錄。
    學校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相關規定,辦理獎懲實施、懲罰存記
    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
    銷其記錄,並按「宜蘭縣立國民中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審查
    表」辦理(如附表)。
    學校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獎懲功過折抵換算(如附表),應依宜蘭
    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大過以上之獎懲(含小過累計三次
    視同大過壹次)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做成通知書,並記載事實
    、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十一、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社會學習領域。
  (四)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五)數學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
      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十二、各學習領域之評量方式應依下列方式隨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一)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二)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三)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
        報告考查之。
  (四)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五)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六)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
        以學習成長檔案呈現考查之。
  (七)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八)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考查之。
  (九)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
        考查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一)其他。


十三、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為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
        之五十。
  (二)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總和之平均。
  (三)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
        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


十四、學生定期評量時,無故或因故無法應試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無故缺考者:不予補考,該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學生經學校准假缺考者:
        1.公假、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補考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
          。(註:不可抗力事件係指非可歸因學生之事件,如天然災害
          、疫情感染或其他重大事故等)
        2.事假、病假缺考者:其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視實際情形決定。
        3.長期病假、高關懷學生事假、中輟生復學缺考者:其成績計算
          由學校本於權責召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視學生實際
          學習能力決定成績計算方式。
  (三)班級或全校因不可抗力事件停課者:
        學校本於權責召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參考下列模式辦
        理
        1.彈性調整評量日期、內容、方式、成績採計比例等。
        2.辦理班級或全校團體補考。
  (四)為因應上述情形,學校辦理定期評量倘採取筆試,應編製難易度
        相近之補考試卷備用本,以確保評量之公平性。


十五、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依行為事實記錄有重大缺失時,各校應由輔導單
      位專案輔導;學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如經評定為丁等者
      ,學校應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


十六、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國民中學部分,學習領域評量由
      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生事務處主辦,任課教師應配
      合辦理;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
      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十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學期
      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
      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


十八、學生修業期滿,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國小-由各校教務(導)處依下列各款審查辦理:
     (1)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總平均達丙等以上者,或應
          屆畢業學期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由
          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2)修業期滿,不符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二)國中-由各校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依下列各款審查
        辦理:
     (1)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總平均達丙等以上者;或應
          屆畢業學期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獎懲經銷過功過相抵後,每學期累計
          次數不得超出兩次大過,且修業期滿之獎懲總計次數不得超出
          三次大過者。
     (3)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每學期獎懲累計次數超出兩次大過,
          或修業期滿之獎懲總計次數超出三次大過者,送請「學生成績
          評量審查委員會」討論,若該生應屆畢業學期未有累計記大過
          以上獎懲,需經審查通過,准予畢業。
  (三)修業期滿,符合上述三款規定者,經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
        員會審查通過准予畢業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若未能符合前
        三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
      則,未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二十、為因應學校本位發展,學校得在不違反本要點之精神原則下,由「
      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訂定補充規定。


二十一、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等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本
        府另訂之。


二十二、各校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相關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二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