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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
法規內容:

一、為使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得
有依據,特依教育部令頒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教
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暨教育部補助增
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任教於本府所屬國民小學之教師(含代理教師),
    但校長、附設幼稚園教師、實習教師、外聘教師、特教班教師不適用
    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國小授課節數指一節課四十分鐘,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
    之學習節數,為實際課表排課及學生實際上課時數。


四、本要點所稱之「主任」,係指教師兼任各處室之主任;所稱之「組長
    」,係指由科任教師兼任之組長;所稱之「級任」,係指有擔任級務
    工作之教師;所稱之「科任」,係指未擔任級務、組長及主任工作之
    教師。


五、組長應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但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政需要由級
    任教師兼任之;若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除依級任教師
    授課標準外,並視學校狀況得酌減二至四節課。


六、級任及科任教師兼任學校行政工作時,應由該校課務編配小組決定是
    否酌減其授課節數,並提經校務會議備查。


七、為因應教學實務之需求,各類教師授課節數之編排採上下限區間為原
    則,以符合各校編排節數之實際需求。


八、各類教師授課節數之計算,以年級為單位,九年一貫課程一至六年級
    每週學習總節數之總和為計算依據。


九、各校教師授課節數編排應考量課務及行政工作之份量,力求均等平衡
    ,以維公平正義原則。


十、級任教師授課節數應另加二.五節(一百分鐘)導師時間,午餐指導
    、整潔時間、作業指導則不予列計。


十一、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祕書者,其每週授課節數,在三十六班以下者,
      得比照組長;在三十七班以上者,得比照主任之授課標準辦理。


十二、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辦理本要點之相關規定,編配各教師實際
      授課節數。
      其成員應包括各處室主任、主管業務組長、各學年級任教師代表及
      科任教師代表及教師會代表,由校長兼任召集人,其組織辦法應經
      校務會議通過。


十三、各類教師授課節數,由各校課務編配小組依上述授課時數規定,就
      全校班級數及教師人數,參酌實際情形妥為安排;倘有編餘節數,
      除全校協辦事務之項目及其酌減節數依相關規定外,應由各校課務
      編配小組討論訂定,並公告實施。
      如學校承接專案計畫或申請組織再造、保留員額,獲補助教師鐘點
      費得不受最低授課時數之限。


十四、本縣國民小學所屬教師之授課節數依其職務之不同,必須符合本縣
      最低授課節數標準,始得支領代課鐘點費。
      級任兼任組長之最低授課時數比照級任教師之最低授課節數標準。
      非本要點規範之授課節數不得支領相關之授課(代課)鐘點費。


十五、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九
      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