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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資訊公開稽核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現民主政治,保障民眾知的權
    利,落實行政機關資訊公開,茲訂定「宜蘭縣政府資訊公開稽核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督促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
    下稱各機關)確實執行資訊公開。


二、各機關應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主動公開主管行政資
    料與法令規章。公開之方式,以公開於網際網路為原則,另得
    以圖書形式公開之。


三、各機關應就公開之行政資訊製作目錄,於作成或取得資料之日
    起1個月內製作。目錄應記載資訊之種類、內容要旨、作成或
    取得時間及保管期間、場所,並將目錄公開於網際網路。


四、為督考各機關確實辦理資訊公開及更新,本府應組成「資訊公
    開稽核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本府財政處、工務處、
    計畫處、主計處、政風處及秘書處等單位副主管擔任成員,於
    每年6月及12月間執行稽核。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計畫處擔
    任,負責公開內容與網站運作之相關事宜。


五、資訊公開稽核項目如下:
  (一)公開資訊之完整性。
  (二)公開資訊更新情形。
  (三)公開資訊上網情形。
  (四)受理資訊公開申請之審議速度。
    各項評分標準及權重分配,依據「宜蘭縣政府資訊公開評核
    表」辦理。


六、獎懲標準:
    各機關辦理資訊公開業務,經資訊公開稽核小組評核,依以下
    標準予以獎懲:
   (一)年度平均分數達100分者,單位主管、聯絡人及業務相關
         承辦人員各記嘉獎2次。
   (二)年度平均分數達95分以上者,單位主管、聯絡人及業務相
         關承辦人員各記嘉獎1次。
   (三)年度平均分數未達80分,單位主管、聯絡人及業務相關承
         辦人員各記申誡1次。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