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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促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下稱各單位)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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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單位應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主動公開主管行政資料與法令規章於網際網路,另得以刊載於本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之方式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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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應於作成或取得政府資訊之日起一個月內製作目錄,公開於網際網路。前項目錄之內容包括資訊之種類、內容要旨、作成或取得時間、場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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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為督考各單位確實辦理資訊公開及更新,組成資訊公開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財政處、工務處、計畫處、主計處、政風處及秘書處等單位副主管擔任成員,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間執行稽核業務。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計畫處派員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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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公開稽核項目如下: (一)公開資訊之完整性。 (二)公開資訊更新情形。 (三)公開資訊上網情形。 (四)受理資訊公開申請之審議速度。 各項評分標準及權重分配,依據宜蘭縣政府資訊公開評核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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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辦理資訊公開業務,經本小組評核後,依以下標準予以獎懲: (一)年度平均分數達一百分者,業務相關人員一至三名各記嘉獎二次。 (二)年度平均分數達九十八分以上者,業務相關人員一至三名各記嘉獎一次。 (三)年度平均分數未達八十分,單位主管、聯絡人及業務相關承辦人員各記申誡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