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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提高本縣各縣有財產管理機關、單位及學校經管縣有土地之利用效
    能,避免土地資源浪費,特訂定本原則。


二、相關名詞
 (一) 閒置土地:
      1.無地上建物及計畫用途之土地。
      2.有地上建物惟無計畫用途之土地。
 (二) 低度利用土地:
      1.有計畫用途惟其計畫效能不彰之土地。
      2.未依計畫用途使用之土地。
      3.其他經主管單位認為低度利用之土地。
 (三) 主管單位:本原則所指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局。
 (四) 經管單位:實際經管本縣縣有土地之各機關、單位及學校。


三、適用範圍: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縣有之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但不包
    含基金取得之土地。


四、處理原則
 (一) 閒置土地:
      1.屬公共設施用地者,評估新增計畫用途之可能性,倘無預定計畫
        ,轉請都市計畫主管單位,評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之可能性
        。
      2.非屬公共設施用地者,應積極開發、收益或處分。
 (二) 低度利用土地:
      1.有計畫用途惟其計畫效能不彰之土地
        經管單位或主管單位認屬計畫效能不彰者,除屬政策性計畫外,
        經管單位應重新檢討計畫執行方式,以提升效益,倘仍無法提升
        效益者,主管單位或經管單位得簽請縣長廢止計畫,另行計畫用
        途,提升土地使用效能。
      2.未依計畫用途使用之土地
        因財政因素或預算籌編考量所致,未能依原訂計畫用途使用者,
        應由管理單位衡酌預算額度及施政優先順序,儘速開發利用。
      3.其他經主管單位認為低度利用之土地
        其他經主管單位認為低度利用之土地,由經管單位擬訂改善計畫
        ,以提升土地使用效益,倘仍無法提升效益者,主管單位或經管
        單位得簽請縣長廢止計畫,另行計畫用途,提升土地使用效能。


五、本原則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